處理股權轉讓糾紛的相關問題
2008-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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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于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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