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返航”涉嫌違法
2008-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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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東航飛行員“集體返航”事件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據媒體報道,一天之內,東航云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麗江等6地的14個航班在飛抵目的地上空后,又都飛回了昆明。中國民用航空局4月7日對外公布初步調查結果,認為3月31日東方航空云南分公司執飛的云南省內機場氣象條件總體上是適航的,可以初步認為,確有機組涉嫌人為原因返航。
“集體返航”事件發生并被媒體曝光后,管理機關在進行事件真相的調查,所屬企業在進行涉嫌違紀的調查,公眾更多關注飛行員是否違反職業道德,乘客則在考慮民事索賠……值得注意的是,公眾多從市場、紀律和道德的角度來看待這一事件,卻忽略了背后的違法情節,涉及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首先來看民事責任。這一點,無需筆者多說,乘客們已經開始行動。
其次,該事件涉嫌行政違法。成為飛行員,是一項行政許可。民用航空法中明確規定: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涉及該事件的飛行員都從事的是公共客運服務,是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顯然,如果飛行員“集體返航”事件屬實,則違背了行政機關授予其許可的法律目的,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無論是飛行員個人還是得到公共服務許可的航空公司,都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比如,可以依法責令航空公司限期整改。
再次,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航空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章制度,導致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經主管部門調查,涉案人員的“集體返航”行為屬實,且符合“重大飛行事故”等嚴重后果,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另外,筆者呼吁加快修改民用航空法,更好地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我國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2年。立法的當時,根本不可能想象到飛行員有存在罷飛和擅自返航的這種行為,因此也就沒有直接的預防和處理條款。建議抓緊修改完善民用航空法,對相關違法行為給予明確的法律說法,用法律之劍更好地保護乘客和飛行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民用航空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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