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不能勝任”首先是考核問題
2008-4-13 |
||
今后,上海市級機關的公務員將“不直接從高校應屆畢業生中選拔”。之前,上海有關部門調研發現,擅長考試的應屆畢業生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優勢明顯,然而,這種錄用制度的缺陷很明顯:一些從家門到校門、又直接進入機關門的公務員,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缺乏對群眾疾苦的了解,也不具有應對復雜局面的實踐經驗,極易滋長官僚主義作風。
不可否認,多數應屆畢業生缺少基層體驗,但市級機關不能因此把應屆生拒之考試門外。畢竟,沒有招考到想要的人才,這首先說明的不是“應屆畢業生擅長考試”,而是試卷本身考不出真正的能力,不能勝任“門檻”之職。
我們為什么要考試?招考到底要考什么?那就是要針對職位能力要求設置考題,讓自信有相應能力的人來公平競爭。在日常生活中,大公司也好,小企業也罷,只要在招考中切實地做到這一點,一般都會找到想要的人才,而市級機關招考的人才為何常成“雞肋”呢?這只能說明考題與能力要求脫節了。
眼下,既然市級機關公務員非常重視基層經驗,那考題就應該重視考察這方面的能力,比如,針對市級與基層工作性質的不同,出兩套有針對性的考題?v使不好操作,那筆試之外還有面試,考官還可針對具體的崗位要求去“把關”,從而有效避免“經驗缺失”問題。
退一步講,所招的公務員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要緊,因為《公務員法》還對公務員規定了試用期。如果有關部門嚴格地照此規定來“優勝劣汰”,而非一“考”定音,那不僅可以淘汰不能勝任的人,還可給其他應屆畢業生傳達一個強烈的信號:考前要先掂量掂量自己,如果沒有相應的崗位能力,比如基層經驗,那還是另謀他職。
這種良性循環的考核方式,不是也可起到“把關”作用嗎?而且相較于“單純的拒絕”,它沒有違法之嫌——《公務員法》畢竟沒有明文規定應屆生不能參加市級機關公務員招考,那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
中國有句老話,叫作“對癥下藥”。我想,市級機關招考的許多應屆生缺乏基層經驗,既然是考核出了問題,就應該讓“考核方式”吃藥,而不能本末倒置。事實上,非應屆生也不一定有基層經驗,如果不從考核上把關,你又如何保證他們能夠勝任市一級的機關工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