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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而立:罷工,法無禁止即許可
2008-4-13


馬而立

11日下午,深圳市政協(xié)委員、市總工會副主席王同信在給大會的書面發(fā)言中提出,罷工是市場經(jīng)濟擺脫不了的規(guī)律,也是目前社會能夠接受的最好辦法,深圳要思想解放就應該甩掉這個思想包袱。他同時提出,在法律或制度層面應當對罷工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南方都市報》4月12日)

當下,“罷工”確實還是一個敏感的詞匯,說者心驚,聞者色變。其實,罷工并不是資本主義社會特有現(xiàn)象,但凡一個國家不論姓資姓社,只要有雇傭關系,就有勞資矛盾,就避免不了罷工現(xiàn)象。特別是進入市場經(jīng)濟,勞資雙方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發(fā)生尖銳對立之時,處于弱勢的勞方只能通過罷工來達到同資方的平等對話,實現(xiàn)對資本的制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早在1956年,毛澤東在一次黨的會議上就提出:“以后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于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無非是矛盾。”可見,即使是在普遍認為人民思想覺悟最高的全國解放初,罷工現(xiàn)象就一直存在。事實上,罷工現(xiàn)象近60年幾乎沒有斷過。

現(xiàn)有資料顯示,我國從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參加罷工的人數(shù)分別為24.3萬、28.86萬、26.84萬、31.03萬、49.56萬,五年中增加了一倍。可以想見,這十幾年來,罷工人數(shù)只能大幅度增加不會有減少。罷工的原因或是因為勞方的規(guī)章制度苛刻,工人無法適應,或是侵犯人身自由,比如非法搜身,更多的是收入過低,要求增加工資。由此可以看出,罷工,很多時候其實就是主張人身權利和經(jīng)濟利益的一種手段,無關政治。

都說1975年修改后的憲法是一部最“左”的憲法,但偏偏這一次修憲將“罷工自由”寫了進去,這當然是毛澤東1956年那一次講話的結果。然而,遺憾的是,1982年通過的新憲法,又取消了這個規(guī)定。應該說,“法無禁止即可行”,既然現(xiàn)行憲法未對罷工設限,就不應該視為一種非法行為,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罷工往往同“鬧事”聯(lián)系在一起,同“破壞正常生產(chǎn)秩序“聯(lián)系在一起,同反政府聯(lián)系在一起。一個原本勞動關系、經(jīng)濟范疇的事,硬生生地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一個人有勞動的權利,也應該有不勞動的權利,這是人身自由權的一部分。當單個的自然人同強大的資方博弈,力量不對等,處于下風時,聯(lián)合有同樣利益訴求的人,利用罷工這種激烈手段,與資本強勢對峙、抗衡,在斗爭中維護和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是人的天性使然,也是人的基本權利。這種基本權利是不應該受到指責和限制的。

近日,東航云南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等地的14個航班飛到目的地上空后返航,其實就是一種“罷飛”行為。盡管這種以“綁架”乘客為“人質”,要挾管理方的方式令人不齒,但不也說明當事雙方力量不對等,工會等組織起不到為飛行員爭取權利,搭建對話平臺的維權窘境嗎?如果,法律明確賦予他們罷工的權利,他們完全可以以罷工的名義向公司施壓,在得不到回應時再“罷飛”,這樣,至少不會“不宣而戰(zhàn)”,乘客的利益不受損,雙方也不會落到兩敗俱傷的地步。

無疑,罷工是一個激烈的行動,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方利益訴求通道不暢時,罷工是無可奈何的選擇,也是最得力甚或最有效的武器。正如王同信把罷工現(xiàn)象形象地比作“夫妻打架”,勞資利益的分化和對立是必然的,摩擦、斗爭后達到利益平衡,不斷摩擦、斗爭,利益不斷平衡,勞資關系也在逐漸改善,有什么好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