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00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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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規(guī)范行為導致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規(guī),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我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yè)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均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司法務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部門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并出具審查意見;
6、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
7、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8、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程序評審后,方可批準簽訂。
第五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第六條 經辦人于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了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權限,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七條 屬投標中標的項目,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yè)主招標文件,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
第八條 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采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guī)書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
第九條 經辦人應將準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法務部。公司法務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并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條 批準人應當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的批準。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人的批準意見,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
第十二條 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wěn)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后,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并收集好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情況,建立臺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關于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并規(guī)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并提出具體方案。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公司法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法務部。
第十八條 公司法務部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并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管理層。 第五章 責任與獎懲
第十九條 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fā)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fā)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第二十二條 對于認真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并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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