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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公司投融資中10個法律風險問題
2015-3-23


1.問:不同的投融資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

答:選擇好適合的方式是防范風險的第一步,要進行多方比較比照,量體裁衣。企業直接頭痛子模式,有具有貸款/委托貸款性質的投融資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經投、融資雙方認可的投資方式:通過小貸公司、典當公司、投資擔保公司等非銀行機構的資金運作模式進行借貸模式的投資;融資租賃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資方式。間接投融資模式,有股權轉讓投資、增資擴股投資。多與會計師溝通選擇風險最小以及賦稅成本最低的投資方案是投資成功的第一步。

2.問:投資不一定要用現金,把握好無形資產投資的法律風險?

答:用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公司股權對外投資一定要把好評估,作價以及權屬變更登記的手續。避免留下出資不到位或者虛假出資的法律風險。

3.問:知識產權出資權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

答:對于技術出資方而言,應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果職務技術成果、軟件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建議可考慮在投資協議或合同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沒有任何瑕疵”,并約定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4.問:以技術作為投資的風險大,作為合作另一方如何防范?

答:一是技術本人的權屬需要明確界定與保證;二是技術本身防范瑕疵作出約定;三是約定好交付方式和貶值風險。

5.問:企業間的相互借貸,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答: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于無效。

6.問:公司間借貸中出借人的風險?

答: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7.問: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進行企業間的借貸,從而避免法律風險?

答:(一)委托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于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于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托貸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貸,存貸結合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8.問:委托貸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風險?

答:1、借貸人的信用風險。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就顯得十分重要;2、沒有擔保的風險。為降低風險,委托人最好發放信用貸款,而應采取一定的擔保措施。沒有擔保的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債權將面臨無法清償的風險。3、委托指示不清的風險。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時務必將委托的事項進行周全和具體的約定,避免貸款無人管理的情況;4、利益沖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貸款和受托人的自營貸款可能發生利益沖突,在發生借款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清償的先后可能引起沖突,此處我國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時,最好先與受托人就可能出現的相關利益沖突做好約定。

9.問: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風險?

答:(1)貸款人不能按期發放貸款或提前收貸的風險。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貸或提前收貸都將對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確約定此項違約的責任。(2)商業秘密被泄露的風險。由于貸款人能夠掌握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等情況。借款人應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資料,并應約定泄密的法律責任。(3)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風險。此風險確實存在但不在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之中暫且不予考慮。

10.問:信托貸款存在的法律風險?

答:1、信托貸款與委托貸款不同,委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托機構自行選定。相對委托貸款,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的處理貸款的享有自主的權利,委托人不得干預,這意味著,如果信托機構沒有充分防范風險,可能會給委托人帶來利益的損失。2、我國信托制度的缺少配套法規制度,這也給信托貸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