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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4-8-27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

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

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

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

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

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shù)人共有的,必須征得

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

為一般認定無效。

3、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

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

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

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①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

權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③權屬有爭議的;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找法小編提醒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須知

1、約定應盡量詳盡房屋買賣合同均為格式合同,雖然有的只是

一方負有的義務,但需對方配合的也應約定明確。如戶籍遷移、家具

電器的處理、各類表計的數(shù)字確認等。這些事宜有的是附隨義務,有

的是構成能否順利履約的重要前提條件。若約定不明,往往會產生爭

議。

2、貸款時間應充裕如需辦理貸款的應注意,要在簽訂買房合同

時預留充裕的時間。因為各銀行審批發(fā)放貸款的流程、條件、時間均

有不同,這些都并非個人可以掌控的,如果留有時間,那在一家銀行

獲貸不成的情況下,就有時間向另一家銀行尋求貸款。

3、條款應留有余地具體磋商合同條款時,對于重要的合同義務,

如約定履行的期限、違約金、解除合同的條件應當明確之外,其他條

款的約定,應有一個合理的緩沖期,以彌補和挽救合同于萬一。如果

沒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動了。同時,一旦進入訴訟也很難平

衡雙方的利益。

4、收集保存好證據(jù)注意保留雙方履約過程中的證據(jù)很關鍵。在

相信對方的同時,不能失去防備而不保留證據(jù)。實際上收集和保留履

約過程中證據(jù)的行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為日后爭議的解決

帶來主動和便利。如某項事情商量好后,應簽訂一個補充協(xié)議,包括

如有其他告知事宜,都應通過掛號信函的方式進行溝通。

5、履約應相互配合在正常情況下,交易的相對方一般不會是騙子,故在履約中應當誠實信用,在沒有確鑿證據(jù)證明對方有惡意的情

況下,應當善待和善解對方。對于對方履約中出現(xiàn)的困難或障礙,也

應給予積極的配合,為履約共同創(chuàng)造條件。如果緊守自己的權利,忽

視他人利益或困難,而容易造成交易的擱置,引發(fā)矛盾,增加履約的

成本。

注意事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坐落、種類、間數(shù)、結構、質量、面積、附屬設備等;

(3)房屋價款數(shù)額、計價標準等,有國家統(tǒng)一價格的,應執(zhí)行國

家法定價格,沒有統(tǒng)一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參照評估價格自行議定;

(4)付款的時間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及其他手續(xù)的有關規(guī)定;

(7)違約責任;

(8)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條件,對不可抗拒事

件處理等;

(9)合同的簽訂日期、地點、簽字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