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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的四種主要類型
2014-8-21


項目融資始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80年代傳入我國,并且在一些國內外大型投資項目中得到了成功運用,越來越受到廣大籌資者的青睞和推崇。那么它有哪些主要類型?如下文:  一、融資租賃  又稱金融租賃,是相對于實物租賃的另外一種租賃方式,目前運用較多。主要是投資者購置設備資金匱乏時,由設備出租方購(或租)進設備,再出租給項目投資者使用,項目投資者按照約定時限、額度及范圍給付設備價款、貸款利息及手續費,租賃期滿,項目投資者取得設備所有權。  二、BOT融資  BOT是“建設——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OR)編寫,在我國稱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其涵義是我國或地方政府(及所屬機構)通過特殊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許可期限內,外商投資企業擁有所建造設施所有權,并可向設施使用方收取合理的費用,由此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特許期屆滿,外商投資企業將設施無償交給簽約方的政府或所屬機構。  三、ABS融資方式  ABS是英文ASSETBACKED SECURMEATION的縮寫。它是以項目所屬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為基礎和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而募集資金的一種證券化的項目融資方式。  四、境外基金方式  這種方式的運作都是匯集眾多個人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進行管理和運作,投資、理財專家根據設定的目標,將資金分散投向特定的資產組合,投資收益歸還個人投資者,管理機構只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