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批國有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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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廳發〔201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加大勞動爭議處理力度、提升企業自主解決爭議能力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在全國選擇部分國有企業開展了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以下簡稱示范工作)。示范工作開展以來,各地指導示范企業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發展的重要支撐,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推行人力資源管理精細化,依法規范勞動用工,通過建立網絡化調解組織和預防在先的工作機制、完善調解制度、落實保障條件等措施,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機制,加強與當地調解仲裁機構工作銜接,切實發揮了預防調解在化解勞動爭議中的獨特作用,為其他類型企業開展預防調解工作提供了借鑒。經檢查驗收,有63家企業完成了示范工作任務,現予以通報(見附件1)。 為進一步探索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規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體系,在組織各地推薦的基礎上,我部確定在全國65家國有企業開展第二批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見附件2)。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作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按照以點帶面、分類指導的要求,指導、推動第二批示范企業建立“有組織、有預防、有調解、有保障”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機制,重點完善預防機制、提高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示范工作主要內容
(一)建立以勞資協商為主要內容的爭議預防機制。示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采取勞資懇談會或勞資協商會等方式,暢通企業經營管理者與職工之間的溝通交流渠道,參與制訂涉及企業和職工權利義務的勞動規章制度,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問題,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要建立集體勞動爭議預警機制,通過預測、預報和預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勞動爭議隱患,及時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提高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示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健全調解登記、調解記錄、督促履行、檔案管理、統計報告等工作制度,促進預防調解制度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融合,規范申請、受理、調解、結案等工作程序。根據企業自身特點,不斷創新靈活有效的調解方法和技巧。
(三)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示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調解員,完善調解員選聘、業務培訓、工作考評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調解員開展預防調解工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采取多種方式調動調解員的積極性,穩定調解員隊伍。
(四)搞好調解與仲裁工作的銜接。各地調解仲裁機構要建立便捷的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機制、勞動爭議調解建議書制度和案件反饋制度,定期向示范企業通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及處理情況。要指導企業貫徹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積極預防爭議發生。示范企業要與當地調解仲裁機構建立日常溝通機制,主動接受工作指導。
三、示范工作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14年4月至6月)。各地要指導示范企業結合實際制定示范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標任務、具體安排、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將實施方案于2014年6月底前報送我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備案。
(二)實施階段(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各地要加大對示范企業調解人員的培訓力度,努力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逐步實現調解員持證上崗。要對預防預警機制、調解工作規范化、調解員隊伍建設等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宣傳示范工作中的新鮮經驗,擴大示范效應。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6年4月至9月)。部里將制定量化考核驗收標準,組織各地對第二批示范工作進行總結驗收,對完成示范工作任務的企業予以通報。
四、示范工作組織領導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第二批國有企業示范工作,加強對示范企業的指導,明確示范工作階段性目標和主要任務。要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聯系示范企業,及時了解掌握示范工作進展情況,認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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