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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2014-8-21


 人社廳發〔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增強法律規定的操作性,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制定暫行規定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抓好學習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

各地要在開展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培訓的基礎上,繼續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多種方式,組織系統干部職工對暫行規定開展有針對性的學習培訓,幫助干部職工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勞務派遣監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動聯合當地國資委、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聯等部門和組織,加強對本地區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工會工作者培訓,進一步增強各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自覺性。要積極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主流媒體和新興媒體廣泛宣傳暫行規定的內容,重點宣傳解讀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確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過渡期、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以及法律責任等規定,為貫徹實施暫行規定創造良好輿論氛圍。要加強輿情監測研判,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作出正面回應,必要時可采取專家權威解讀等方式進行釋疑解惑。

二、積極穩妥實施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規定

各地要認真落實暫行規定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區各類用工單位嚴格在規定比例內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要抓緊對轄區內的用工單位基本情況進一步開展摸底調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及其比例情況,建立健全管理臺帳。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以上、短期內達到規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難的用工單位,要指導督促其盡快根據生產經營實際制定實施調整用工方案,在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對用工單位將勞務派遣用工轉為直接用工的,要指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處理好被派遣勞動者的原有勞動關系問題,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用工單位通過業務外包、承攬等方式減少勞務派遣用工的,要指導其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范發包等活動,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轉移接續工作,防止出現“假外包,真派遣”等問題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按照暫行規定統籌規范用工單位退工行為和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避免出現大規模退工或裁減人員,確保過渡期內用工調整平穩有序進行。

三、加大對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的規范指導力度

各地要將貫徹實施暫行規定與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結合起來,全面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行為和用工單位的用工行為,進一步促進勞務派遣規范有序發展。要指導和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按照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嚴格執行試用期規定,做好相關經濟補償的支付工作,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認定和職業病診斷、鑒定中的相關責任。對退出經營的勞務派遣單位,要指導其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與用工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對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法定情形下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要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或解除工作。要指導用工單位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和暫行規定要求的崗位管理、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規章制度,督促其嚴格在“三性”崗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平等享受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的權利。要充分發揮勞務派遣行業組織的作用,加強行業指導服務和監督自律。

四、做好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工作

各地要指導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但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勞務派遣單位按照暫行規定要求,與用工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協議明確約定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相關事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研究制定相應辦法,為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暢通渠道,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對已在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參保或委托用工單位所在地其他單位辦理參保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協商處理好代為辦理參保手續的交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和權益記錄。要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確保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執法檢查和勞動爭議處理

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勞務派遣情況作為監察執法的重點,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嚴肅查處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和暫行規定的行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要按規定堅決予以糾正。各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對勞務派遣領域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加強預判,對發生涉及勞務派遣的爭議,要及時受理,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和暫行規定公正及時處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暫行規定的組織領導,增強工作預見性,及時掌握并研究解決暫行規定施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本地區貫徹實施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及時向部里報告。

附件:勞務派遣情況匯總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