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分立的原因程序及法律后果
201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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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主體只能是一個公司,即只能從一個公司中分立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這里的一個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一個公司,即包括了分公司從總公司中分立出來的情況,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對外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而子公司從母公司中分離出來(這里的分離是指變為兩家相互之間沒有關系的公司)就不能認為是公司分立,因為子公司雖然與母公司有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但子公司畢竟是獨立法人,它應該以自己的獨立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他們的分離不是公司分立,而是一種股權轉讓。 (二)公司分立后應有兩家以上的公司。這一點自然包含在 “分立”一詞的含義中。而《公司法》之所以要單獨規定公司分立的情況,就因為公司分立本身是一種產生新公司的行為,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設立,而能夠用已有的公司法理論解釋的行為當然沒必要用新的理論去規范。 (三)分立以后的兩家以上的公司應該是相互之間沒有投資與被投資關系的公司。對于這一點應特別注意。因為分立后的兩家以上的公司若存在投資關系,則他們之間的關系就不是公司分立,而是一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另外,兩家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就不等于原來公司的注冊資本。 二、公司分立的原因 導致公司分立的原因很多,包括:(1)剝離與主營業務關聯度不大的資產而使主營業務更加突出,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2)出于合理避稅的考慮。如某乳品廠生產乳制品的鮮奶由內設的牧場提供,可抵扣的進項項目為向農民收購的草料及小部分輔助生產用品,但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全額減除進項后,其增值稅稅負達10%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考慮將牧場分開獨立核算,從而享受免稅待遇;(3)公司僵局。在勢均力敵的股東之間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拆分公司也是一個可行選擇。東北高速分立的動因即在于此;(4)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公司將其分公司改組成全資子公司就屬于這種情況。以上都屬于自愿分立即根據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的主觀意志而進行,還有一種情況,是根據國家公權力的干預而進行的分立。在我國,政府出于貫徹反壟斷法和產業政策的目的,對電信、電力等壟斷企業進行強制拆分即屬此類。 實踐中,往往是多種分立原因交織在一起。采取新設分立還是解散分立,是單純的資產剝離還是資產剝離后再轉讓股權,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設計分立方案。但不可否認的一點是公司僵局情況下的分立是最難處理的一種情況。 三、公司的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并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 此與公司合并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決議做出后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四、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體的變化,涉及公司的解散、變更和新設 在新設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設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續,但主體因股東、注冊資本等發生變化而必須進行變更,新公司設立。 2.股東身份及持股額的變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股東的身份也可能隨之發生變化,即由原公司的股東變成了新公司的股東。就留在原公司的股東而言,雖然股東身份沒有變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額卻可能發生變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導致原公司規模的縮小,因此,隨著股東和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剩余股東對公司持股份額必然會有所增加。 3.債權債務的變化 隨著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債權債務也將因分割而變化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債權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