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離職兩年 公司追討借款
2014-8-20 |
||
中國法院網訊 (甘厚敏) 公司管理人員在離職兩年后,被原聘任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請返還任職期間的借支款。9月5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明返還借支款17765元的訴訟請求。
2007年6月,原告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聘請被告李明任公司銷售總監,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李明就職后,從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先后向公司借支24500元。后被告陸續報銷差旅費、餐費計6734.5元。
2007年12月26日,李明向公司提出辭職。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間辦理了工作移交,并就李明的所有工資進行了核算,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未從李明工資中核減任何費用。手續辦妥后,李明即從公司離職,其將一切事物交接給該公司的財物總監劉輝。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款單是李明在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出差時申請差旅費的借款單據,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要求員工出差后用相關票據到財務處核銷費用,該借款單據在核銷出差費時是用來財務做賬的,核銷出差費用后借款單據怎么處理是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問題。李明于2007年12月26日提出辭職時和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核算了所有的工資,公司并未在工資中扣除李明的任何款項,這從一般常理分析,李明可能不欠公司借款。此外李明于2007年12月31日與公司財物總監齊輝進行工作交接時,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也沒有主張李明欠其任何款項。因此,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在李明辭職兩年多后,向法院起訴主張李明在職期間拖欠其借款17765元的理由不成立。且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財務賬目爭議,也是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問題,并非形成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綜上,原告泰和九天實業有限公司訴請的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