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201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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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北馬莊村有一處宅基地。原告王某的房屋院落坐北朝南,通過南門出入。原告王某院落南側的翠福園小區由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
經現場勘察,原告王某的房屋院落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安順北里(翠福園小區)32號樓6、7單元北側。原告王某家東院墻外是一片空地。原告王某家西側是一條南北方向的土路。原告王某家門前破損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32號樓的水泥地基,形成一個類似土坑的形狀。被告某房地產公司認可該土坑所在位置屬于其小區規劃范圍內。原告王某家門前破損的水泥路面深度不一,靠近水泥地基處20厘米左右,最深處40多厘米。原告王某家南院墻外有一排石棉瓦棚子。原告王某家東西長19.3米。從原告王某家南院墻外棚子南側至被告某房地產公司32號樓6、7單元北側的水泥地基距離為4.78米(即破損的水泥路面大概寬度)。從原告王某家南院墻南側至32號樓6、7單元北側的水泥地基距離為6.32米。在原告王某家門口東南和西南各有一段水泥磚墻。原告王某稱水泥墻并非其所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稱這兩段墻是通州區商務園建設的。原告王某家大門口西側、棚子前面有一棵槐樹和一棵松樹。原告王某稱槐樹屬于集體所有,不屬于其個人;松樹系其個人栽種。槐樹距離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32號樓6、7單元北側的水泥地基距離為4米。2012年12月,原告王某將某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將其門前的道路墊高,達到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翠福園小區32號樓的地基高度一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原告王某門前破損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32號樓的水泥地基,形成一個類似土坑的形狀,雨季易積水,對原告王某生活有不利影響。但是,根據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一旦道路墊高,雨水就很容易流入原告王某院內,對原告王某造成二次妨害。故對于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若原告王某要求解決排水問題,可另行起訴,但不宜限制他人的做法或施工方案。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某房地產公司同意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因墊高王某門前路面并不能解決其出行及排水問題,亦不能根本解決其與某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排水矛盾,故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王某可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完善排水設施解決雙方之間的排水問題。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應否得到支持。換句話說,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合理性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評析】
(一)訴訟請求只有同時具備合法性、合理性才能得到支持
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認為,訴包括三大要素,即當事人、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訴訟請求,是指訴方當事人就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提出的如何處理的主張。訴訟請求作為訴的構成要素,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1、訴訟請求直接反映著民事糾紛中的權益爭議事實。2、訴訟請求是訴方當事人提起訴和進行訴訟的目的所在。3、訴訟請求是法院裁判的對象。4、訴訟請求具有主觀利益性。
訴訟請求是訴方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要求給予支持的客體,其內容是如何解決民事糾紛的具體主張,目的是求得有利于己的訴訟后果,其主張完全依賴于民事實體法的規定。由此可見,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決于訴訟請求是否同時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謂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請求的權利來源是法定的或者學理普遍認可的,具有程序法上的依據;訴訟請求的內容具有實體法上的依據。所謂訴訟請求的合理性是指,訴訟請求必須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訴訟請求不得妨害自身權益。
(二)對本案的分析
原告王某的房屋位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北側,而小區的水泥地面的高度已經超過王某房屋院落幾十厘米,一到雨季,原告王某門前極易積水,影響原告王某的排水和出行。因此,雙方之間的糾紛屬于相鄰關系糾紛。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將其門前的道路墊高,達到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翠福園小區32號樓的地基高度一致。這一訴訟請求,其程序法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于起訴的規定,其實體法依據則是《物權法》第84條關于相鄰關系基本原則的規定。因此,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具有合法性。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尊重社會公德,沒有損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將原告王某門前道路墊高,達到與原告王某門前小區樓房地基一樣的高度,勢必會導致至少兩種不利后果,一是雨水直接倒灌進入原告王某院內,損壞原告王某的房屋院墻,二是原告王某無法正常開門,不能出入。也就是說,一旦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那么,原告王某的合法權益將遭受二次傷害,相鄰權再次受到妨害,其損失將遠大于訴訟之前,且不能解決問題。王某的訴訟請求與其主觀期待利益自相矛盾,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應得到法院支持。至于原告王某所要求的排水問題可通過完善排水設施等方式另行解決。
綜上,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