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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2014-8-19


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依法準確懲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法發[2013]11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現就《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慮和主要內容等介紹如下。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

刑事審判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確保辦理案件質量、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意見》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機制兩個層面明確了刑事審判的基本要求。一是在司法理念層面,要深刻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時刻警惕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錯案的意識。二是在工作機制層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錯案的各項機制,切實提高刑事審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防線。《意見》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錯案一以貫之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冤假錯案的防范,將辦案質量視為刑事審判工作的生命線。2007年,在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為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強調,死刑復核工作要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切實防止錯案發生。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出臺具有歷史意義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兩個證據規定”),完善了證據制度,規范了證據要求,統一了證據標準,對提升公安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和辦案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兩個證據規定”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內容被吸納為法律規定,對指導司法實踐發揮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踐行新時期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內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進一步強化了科學的司法理念,完善了防范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

第二,這是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規定》的具體舉措。《規定》就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所作各項規定,對刑事司法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導性,對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具體要求,及時出臺《意見》對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懲罰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和決心。

第三,這是構筑防范冤假錯案司法防線的具體制度保障。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引發社會各界關注。這些錯案,不僅使無辜者蒙受冤屈,而且影響到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還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的信仰。沈德詠常務副院長撰文指出,必須要更加重視“防患于未然”,使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冤假錯案無法形成,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唯有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從制度層面消除發生冤假錯案的隱患,才能徹底杜絕冤假錯案發生。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央政法委員會《規定》為指導,立足司法實際存在的突出問題,出臺《意見》強化各項工作機制,有助于確保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級法院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反復修改論證,出臺了《意見》。在起草過程中還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與已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和法律原則保持一致。《意見》在現有法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結合法律原則對證據審查、案件審理、審核監督等機制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于法有據又有所創新。

二是與中央政法委員會《規定》的要求和精神保持一致。《規定》多項內容都與刑事審判工作緊密相關,《意見》緊扣《規定》內容,嚴格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并作出了一些配套的、可操作的執行性規定。

三是側重于各項工作機制的確立與完善。《意見》的各項規定緊扣司法實際,旨在解決實踐中影響和制約辦案質量的突出問題,既便于司法實踐操作,又將相關要求上升到工作機制層面,確保實踐中一體遵循、嚴格執行。

二、《意見》的重要意義

《意見》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堅守防范冤假錯案司法底線的標志性文件。近期,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意見》主要具有以下意義:

一是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實踐表明,錯誤的司法理念,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深層次原因。只有徹底糾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錯誤理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錯案再次發生的現實危險。《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堅持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促使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牢固樹立防范冤假錯案的思想防線。

二是完善審判工作機制。從近些年來發現的冤假錯案看,許多案件都存在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和審判制度要求的問題。只有嚴格執行“兩法”、“兩個證據規定”和相關的審判制度,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冤假錯案發生。《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強化證據審查機制,強化案件審理機制,完善審核監督機制,從審判工作的各個方面明確要求、確定標準,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提供明確、具體的依據和指導,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辦案質量。

三是發揮各方職能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錯案。防范冤假錯案是一項系統工程,取決于偵查、起訴和審判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僅靠人民法院自身是不夠的。只有依靠訴訟程序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和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制約機制,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意見》明確提出,在案件審判階段,既要重視發揮辯護律師的職能作用,重視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也要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依靠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廣大群眾的力量、智慧。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全文共計5個部分27個條文,第一部分明確了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和科學司法理念,第二至五部分立足審判實際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工作機制,分別是證據審查機制、案件審理機制、審核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對新時期刑事審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刑事審判應當堅持的原則和理念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科學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錯案的基礎。刑事訴訟制度機制的效能能否充分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則。因此,首先應當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科學的司法理念達成共識。《意見》第1-5條重點強調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原則和理念:

一是要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第1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寫入總則部分,體現出該原則對刑事訴訟的直接指導意義。實踐表明,只有在訴訟過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權,切實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意見》第1條具體規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審判活動中,應當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為底線標準,并通過完善制度機制堅守這一標準。

二是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第2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要求,是確保辦案質量的重要保障。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多是審判活動受到外界不當干擾,人民法院面對外界壓力未能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在定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所致。《意見》第2條就此規定,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人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實踐表明,嚴格依法辦案,始終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是確保辦案質量的重要前提,絲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堅持程序公正原則(第3條)。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視或者突破刑事訴訟制度規定,甚至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問題。程序公正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既有獨立的價值,也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堅持程序公正原則,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基礎。《意見》第3條具體規定,在審判活動中,要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實踐中,要切實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要嚴格依法處理。

四是要堅持審判公開原則(第4條)。堅持司法公開化、透明化,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是提高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責任意識,提高辦案質量的重要途徑。《意見》第4條規定,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審判過程和裁判文書要依法公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就是要通過審判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

五是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第5條)。“兩個證據規定”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實踐證明,堅持證據裁判,是確保辦案質量的重要保障。證據裁判原則具有豐富的內涵,《意見》第4條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不能脫離證據憑推測或者主觀臆斷認定案件事實。其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定證據,確保定案根據符合訴訟證據的內在要求,具備證據資格和證明力。第三,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二)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

冤假錯案之所以發生,追根溯源是案件事實、證據方面出現了問題。因此,防范冤假錯案,關鍵是要把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意見》在“兩個證據規定”的基礎上,立足司法實際,在第6-9條從嚴格執行證明標準、重視實物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對審判階段的證據審查工作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一是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第6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具體含義和要求,審判活動中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實踐表明,未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極易導致冤假錯案發生,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法定證明標準。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然而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著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等現象,認為疑罪從無將導致放縱犯罪,不敢或者不愿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為辦案質量埋下了隱患。應當認識到,疑罪從無不等于放縱犯罪。否定疑罪從無實際上是搞有罪推定,與法治精神不符,也極易導致冤假錯案發生。

基于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區分,實踐中存在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和量刑證據存疑的案件兩種情形,需要作出相應的處理。根據《意見》第6條的規定,對于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因未能達到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故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而對于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案件,在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被告人死刑。

二是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第7條)。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被告人都曾經作出有罪供述,隨后翻供或者提出無罪辯解,但由于輕信了被告人口供,忽視對翻供或者辯解理由的查證,忽視案件中與口供存在矛盾的其他證據尤其是實物證據,最終導致案件事實的認定出現錯誤。為切實防范冤假錯案,《意見》第7條要求,在審判活動中要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重視對口供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查,同時要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對于口供與實物證據存在矛盾的,不能簡單地以口供否定實物證據。此外,要嚴格執行口供補強規則,對于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被告人犯罪的,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第8條)。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幾乎都與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虛假口供有關。因此,在審判階段要特別重視對被告人口供合法性的審查。在“兩個證據規定”基礎上,《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范圍,第8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對此需要說明以下問題:[1]

之所以專門規定“凍、餓、曬、烤”非法方法,主要基于以下考慮:《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關于刑訊逼供案的立案標準明確指出:“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涉嫌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應作為刑訊逼供罪立案。”根據該規定,通過凍、餓、曬、烤的方法取得口供,屬于“使用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換言之,凍、餓、曬、烤屬于與刑訊逼供相當的非法方法。對于采用此類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應予排除。

之所以專門規定“疲勞審訊”非法方法,主要基于以下考慮:第一,禁止疲勞審訊,是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二章“訊問犯罪嫌疑人”一節第117條明確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95條第2款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二,采用疲勞審訊方法取得的口供,屬于司法解釋界定的“非法證據”范疇。具體言之,疲勞審訊,不給被告人休息的必要時間,將使被告人的肉體或者精神遭受痛苦,進而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因此,疲勞審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2]即,屬于與刑訊逼供相當的非法方法。據此,對于采用疲勞審訊的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應予排除。當然,對于什么情況屬于疲勞審訊,還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予以界定。

同時,《意見》第8條還規定,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實踐表明,刑訊逼供是導致冤假錯案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為有效遏制刑訊逼供,切實防止冤假錯案,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完善了相關制度,主要包括規范羈押場所、確立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關于羈押場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關于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只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才能有效遏制刑訊逼供。上述法律制度是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要求,一旦放松,冤假錯案極易發生。需要指出的是,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在處理方式上并不相同。對于后者,庭審中通常要啟動專門的調查程序,決定是否予以排除。對于前者,主要是因取證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而影響到口供的真實性,進而依法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故無需啟動專門的調查程序。這就如同“兩高三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所規定的,如果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此種情形下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是要重視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第9條)。關聯性是訴訟證據的重要屬性。缺乏關聯性的證據不得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根據《意見》第9條的規定,對于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要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進行比對,確定上述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關聯。如果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比對得出同一認定結論,就表明該證據具有關聯性;如果未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比對或者經比對未能得出同一認定結論,就意味著該證據缺乏關聯性,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對于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應當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否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對于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認被害人身份。

(三)切實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強化案件審理機制

庭審是事實、證據調查的核心環節,也是整個訴訟的中心和重心。只有切實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尤其是審判程序,強化案件審理機制,解決庭審虛化、走過場等問題,提高庭審在查疑糾錯方面的制度功能,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意見》第10-15條對庭前會議、庭審中心理念、質證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辯護權的保障以及補查補正問題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要切實發揮庭前會議提高庭審質效的重要功能(第10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有助于確保庭審集中、充分、高效審理。《意見》第10條規定,庭前會議應當歸納事實、證據爭點。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庭審時重點調查;沒有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適當簡化。通過庭前會議梳理案件爭議焦點,能夠確保庭審調查重點突出,及時發現并有效解決案件事實、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要注意的是,庭前會議不能弱化更不能取代庭審,證據的質證工作必須在庭審中進行。

二是要切實樹立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的理念(第11條)。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反映出庭審未能充分發揮查明案件事實的應然功能。實踐中庭審虛化、走過場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為了讓庭審功能回歸本位,有必要樹立“庭審中心”的審判理念,真正使法庭成為定分止爭的核心場所。《意見》第11條就此要求,審判過程中應當堅持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三是要嚴格遵守未經質證不得認證原則(第12條)。舉證、質證、認證是庭審證據調查的基本流程,其中質證是關鍵環節。通過質證可以及時發現證據在客觀性、關聯性或者合法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依法排除缺乏客觀性、關聯性或者合法性的證據,確保定案根據具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意見》第12條重申司法解釋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定案證據,要堅持一證一質,不得捆綁質證。同時,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具有證據資格,并規定除特定情形外此類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但實踐中辦案機關無故不將此類證據材料移交給法庭的問題非常突出。這種做法有違未經質證不得認證原則。《意見》第12條重申了法律規定的要求,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除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庭外調查核實的外,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是要認真貫徹落實直接言詞原則的法律要求(第13條)。長期以來,證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擾刑事審判的一個突出問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詞原則,明確了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范圍,一方面強化了證人出庭作證義務,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另一方面強化了證人出庭的保障、保護,就是下決心解決這一問題。在審判活動中要嚴格落實法律規定。《意見》第13條進一步規定,對于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是要切實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第14條)。實踐證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有助于實現控辯平等,發現并解決指控事實、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確保辦案質量。不注意保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忽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難以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意見》第14條進而規定,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六是要完善審判階段的證據補查補正機制(第15條)。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消了退回補充偵查制度,這導致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定罪證據存在疑問的,無法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此種情況下,為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通常需要由人民檢察院補查補正。但實踐中一些案件的補查補正工作面臨阻力,進展不順利,嚴重影響了審判效率。為切實杜絕超期羈押,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意見》第15條規定,定罪證據存疑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的,如人民檢察院在二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四)認真履行案件把關職責,完善審核監督機制

為了在訴訟程序內及時發現錯誤、糾正錯誤,法律設置了諸多審核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這些機制的案件把關作用。《意見》第16-22條對審判組織權責、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規則、上下級法院關系、死刑案件審理、審理期限和績效考核等問題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要加強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的辦案職責和要求(第16條)。合議庭作為基本的審判組織,是裁判的主體。承辦法官作為案件主審人,直接主導審判活動。防范冤假錯案,與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的職責密不可分。如果審判職責和要求不明,辦案質量勢必缺乏保障。為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意見》第16條規定,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死刑案件質量尤為重要,因此,應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此外,要強化合議工作的具體規范。合議庭成員應當通過庭審或者閱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評議意見并說明理由。

二是要加強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規范(第17條)。現階段對于疑難、重大、復雜案件,審判委員會在案件質量把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確保審判委員會的討論工作富有成效,依法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要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和要求,防止討論走過場,同時要避免主持人先發言對其他委員產生不當影響。《意見》第17條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委員要在聽取合議庭審查意見的基礎上,依次獨立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

三是要依法規范上下級法院的關系(第18、19條)。一審是基礎,二審是關鍵。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存在著因案件事實、證據問題反復多次發回重審和降低級別管轄等問題。為嚴格規范上下級法院關系,切實發揮一審的基礎作用和二審的把關職能,《意見》第18條規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禁止案件因事實、證據問題兩次以上發回重審,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具體要求。同時,《意見》第19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上述規定有助于規范上下級法院審判監督的關系。

四是要高度重視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第20條)。死刑案件人命關天,案件質量重于泰山。《意見》重申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死刑復核工作的具體要求。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一言以蔽之,對于死刑案件,要始終堅持最高的標準和最嚴的要求。

五是要完善審限制度和辦案績效考評制度(第21、22條)。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反映出,此前的某些審限管理制度和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符合司法規律,嚴重影響辦案質量。《意見》第21條規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第22條規定,建立科學的辦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五)充分發揮各方作用,建立健全制約機制

防范冤假錯案,僅靠人民法院一家是不夠的。既要強化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應盡的職責,也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同時要建立健全制約機制。《意見》第23-27條就相關問題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要進一步理順公檢法三機關的訴訟職能關系(第23條)。近些年來發現的一些錯案,反映出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容易導致先入為主,不利于確保辦案質量,也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要求不相符合。《意見》第23條因此規定,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二是要充分發揮辯護人在防范冤假錯案方面的重要作用(第24條)。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辯護職能是刑事訴訟的重要職能。確保辯護人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尤其是調查取證權,有助于發現案件事實、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有助于發現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進而準確查明事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冤假錯案,辯護人的作用不容忽視。《意見》第24條規定,要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應當準許。

三是要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第25條)。加強公眾對司法審判的參與,既有助于彰顯司法的人民性,也有助于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制約。《意見》第25條規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代表等旁聽觀審。

四是要完善冤錯案件的復查糾正機制(第26條)。冤假錯案的防范,與復查糾正機制緊密相關。《意見》第26條規定,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復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

五是要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第27條)。健全權責統一、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是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錯案的必要保障。《意見》第27條規定,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對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