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傷摔成植物人 妻子苦尋工頭索要醫藥費
2014-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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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工地上的一次意外讓林代英的丈夫成了植物人。為了向包工頭等人追討丈夫的賠償,這名從未外出打過工的重慶女人趕來廣東,一邊打工,一邊利用每月兩天的休息日尋找或“避而不見”或“人間蒸發”的包工頭。
蒼天不負有心人,上周,她終于在丈夫出事地點所在的海珠區土華村碰到了包工頭鄒某。隨后,在法院執行法官進行了長達9小時的工作后,林代英拿到了17萬元的賠償款。兩天后,執行法官又做通了屋主的工作,林代英又拿到了12.3萬元的賠償款。接下來,她打算繼續尋找“人間蒸發”的最后一個包工頭。
文/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楊美滿、伍婧楚
2012年7月初,趁著女兒放暑假,林代英帶著兩個女兒來到廣州看望丈夫周幫貴。丈夫周幫貴是這個家的頂梁柱,他跟隨重慶江津的老鄉包工頭在各處工地上干建筑工人,林代英則負責在家照顧癱瘓的公公和兩個未成年的女兒。
農民建房 層層轉包釀悲劇
這次是林代英第一次踏足廣州,看到丈夫每日在烈日下忙碌,她很是心疼。8月9日離開廣州回重慶前,她特意叮囑丈夫“天氣太熱就不要去干活了”。
誰也沒想到,一周后,噩耗傳來。8月16日中午,林代英接到老鄉打來的電話——丈夫出事了。心急如焚的她揣上7000元,坐飛機于當晚11時多趕到了醫院。丈夫剛剛做完手術,仍然在昏迷之中。
林代英聽工友講了經過——丈夫周幫貴是在為海珠區土華村的一戶農民梁某家修房子時不慎摔下受傷的。梁某在宅基地上建房,將工程發包給了重慶江津的大包工頭鄒某,鄒某又轉包給了老鄉小包工頭黃昌元,周幫貴則是黃昌元召集來干活的。
為籌集醫療費,林代英找到包工頭鄒某和黃昌元求他們出“救命錢”,最終鄒某付了34000元,黃昌元付了12000元,后來,屋主梁某出了45000元。但此后,他們再也不付醫療費了。
雖然經過治療,周幫貴的命是保住了,但是他卻成了植物人,一直處于昏迷狀態。為了討要賠償,林代英替丈夫將屋主及兩名包工頭告上了法庭。
去年11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判決直接雇傭周幫貴的包工頭黃昌元賠償56萬余元,屋主梁某在56萬余元的30%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包工頭鄒某則對黃昌元需要賠償的56萬元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打贏官司 一分錢沒拿到
然而,判決生效后,三名被告都沒有主動履行判決。林代英打贏了官司,還是一分錢沒有拿到。不僅如此,包工頭黃昌元連手機號都換了,玩起了“人間蒸發”,林代英和法院的執行法官都找不到這個人。鄒某雖然每次都接林代英的電話,并說“法院怎么判就怎么給”,但問題是他從不露面。屋主梁某也沒有主動賠償。
案件隨后進入執行階段。海珠法院立案執行后,查詢了廣州市內16家主要銀行及房管局、車管所,未發現三名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查詢銀行流水,法院還發現,被執行人鄒某于事發后第4日將名下12萬元的定期存款取走并銷戶。因被執行人黃某、鄒某系重慶江津人,故海珠法院發函重慶市江津法院,委托調查兩被執行人在戶籍地的財產情況,不過江津法院暫未函復。
只有屋主梁某是廣州本地人,法院多次與梁某聯系,責令其履行義務。經過執行法官多次的釋法說理,梁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意分期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并開始與林代英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土華尋人三個月
蒼天不負有心人
“我一定要找到他們”
“我一定要找到他們。”為了找到兩個包工頭,今年3月,林代英帶著大女兒跟著親戚從重慶來到東莞打工。每個月,林代英有兩個休息日,每到休息日,她就坐和諧號從東莞常平趕到廣州,去到出事的土華村尋找包工頭。她在村子里反反復復地走著,看到熟悉的老鄉,就向他們打聽,但是有多少次尋找,就有多少次失望。
6月18日,她又一次來到土華村,天氣很熱,她跟姐夫在村子里到處打聽,仍然是沒有任何消息。下午2時多了,他們還沒有吃午飯。姐夫建議,這次還是先回東莞了,但林代英堅持再多找一會兒。
突然,精疲力竭的林代英看到一個熟悉的身影騎著摩托車經過,那人正是包工頭鄒某!她大聲喊了一句“鄒老板”,那人停了下來。“真的是老天開眼啊!總算是讓我找到你了!”林代英雙手合十當場哭了起來。兩人交談中,鄒某還是不愿意賠償。林代英想起法官交代的話,立即報警,將鄒某控制住。隨后又給法官打了電話。
執行法官當即趕到現場,將鄒某帶回法院。在法院,執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勸導鄒某將心比心地站在林代英的角度考慮問題,體諒他們的困難,另一方面嚴肅告知鄒某逃避執行,法院將采取拘留、罰款等處罰措施。
經過長達9個小時的調解工作,至當晚11:30,林代英終于和鄒某達成和解協議,鄒某當即籌款17萬元并當面交給了林代英。接過這來之不易的款項,林代英又哭了。
兩天后的周五,屋主梁某的兒子趕到法院。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梁某和林代英達成和解協議,梁某一次性支付12.3萬元賠償款給林代英。
延伸:農村建房應選有資質施工隊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屋主梁某多少感到有些倒霉——他不過是找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不想卻攤上了這樣的事情。
根據法院的判決,由于原告周幫貴是在受雇于第三被告黃昌元的工作過程中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第三被告黃昌元應對原告周幫貴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因第一被告屋主梁某將建筑工程發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第二被告鄒某承包,存在選任上的過錯,對此應在損失范圍內承擔30%的補充清償責任。第二被告鄒某又將舊房屋的拆除工程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第三被告黃昌元,所以應對全部損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農村建房時,還是應該挑選有資質的施工隊,否則出了事故,自己將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