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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件民事侵權案件中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的重要性
2014-8-19


湖北法院網(wǎng)訊(作者 吳遠明 編輯 李國清)內(nèi)容提要:本文通過對2件因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積極探討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的重要性,它是確定案件性質(zhì),以及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通過實踐,結(jié)合理論,更進一步了解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重要作用,使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正確地運用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處理好各類民事侵權行為案件。

    案例一、2004年8月5日上午,被告黃某(36歲),在其對門山坡責任地里做活,原告李某(43歲),此時正在黃某的責任地外邊的山溝里放牛,黃某到其責任地做活時,不知李某當時在其責任地外邊的山溝里放牛,黃某因不慎,絆倒其責任地里的一塊石頭,該石頭順勢而下,正好滾落在李某的腳上,造成李某左腳輕傷。黃某隨即請人將李某送往當?shù)蒯t(yī)院進行檢查,住院治療,在醫(yī)院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李某本身身體虛弱,還患有其他疾。ㄈ缥覆〉龋,李某在此住院治療過程中,除治療其傷情外,同時還治療了其胃部等其它疾病,住院治療25天,共花去醫(yī)療費5200余元,交通費250元等,李某遂要求黃某賠償其醫(yī)療費、交通,誤工等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7370余元(不包括后續(xù)治療費等)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這其中包括醫(yī)療費5200余元,交通費250元,誤工損失費804.66余元(住院25天,出院后按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可病休30天,共計按55天計算,每天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即55天×14.63元=804.66元),護理費365.75元(按護理1人計算,25天×14.63元=36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按2人計算,包括護理1人,按有關標準,每人每天15元,即25天×2人×15元=750元)。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除原告李某要求的醫(yī)療費用5200余元,這其中包括李某本人治療其胃部等疾病開支2900余元不屬此次傷害賠償范疇外,其他請求均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因此,依法判決:①由被告黃某賠償原告李某因受傷所造成的醫(yī)療等各項損失費用計4470.41元。②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2004年11月8日,被告張某(39歲)騎自行車撞傷了原告萬某(40歲)的右腿,造成萬某輕微傷害,需住院治療,萬某在住院治療過程中,因不慎,將自己隨身攜帶的2500元現(xiàn)金丟失。萬某出院后,遂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其因受傷害所造成的醫(yī)療損失費用1800余元,并同時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其在住院期間丟失的現(xiàn)金2500元等而提起訴訟。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萬某受傷后,在當?shù)蒯t(yī)院住院治療5天,花去醫(yī)療費1350元,交通費50元整。據(jù)此,依法判決:①由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萬某因受傷害所造成的醫(yī)療等各項損失費用計1548.15元(這其中包括誤工費73.15元,即按住院誤工5天,每天按有關標準14.63元計算,5天×14.63元=73.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元,即按住院5天,每天按有關標準15元計算,5天×15元=75元)。②駁回原告萬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評析:

    從以上2件案例中可以看出,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在具體案件的處理適用中很重要,它能確定案件性質(zhì),也能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在案例一中,法院判決為什么沒有支持原告李某治療胃部等疾病的訴訟請求?是因為被告黃某的侵權行為(過失)與原告胃部等疾病沒有因果關系,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不能支持原告這些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在案例二中,法院判決為什么沒有支持原告萬某在其住院期間丟失的現(xiàn)金2500元訴訟請求?這從表面上來看,原告萬某丟失這2500元現(xiàn)金與被告張某侵權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實則沒有因果聯(lián)系,它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是受刑法調(diào)整的范疇,我們講民事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是指自然界和社會中,客觀現(xiàn)象之間存在的一種內(nèi)在的必然聯(lián)系。而本案中原告丟失現(xiàn)金與被告的侵權行為沒有內(nèi)在的必然聯(lián)系,所以,本案中,原告丟失的這2500元現(xiàn)金,不能要求被告賠償(如果屬于被告盜竊的那是另一回事),法院當然不能支持,應予以駁回。

    這2件案件反映的一個共同點是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與確定案件性質(zhì),以及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按照侵權行為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存在著因果關系。而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chǎn),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損害行為。至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無過錯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那要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而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或侵犯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斑^錯”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一般條件,違反合同和侵權行為的責任,都以過錯為條件,即所謂的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不良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不良后果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這種結(jié)果不會發(fā)生。過錯是行為人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和后果的主觀態(tài)度,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要看他對其行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夠和應當預見,應當以正常人的謹慎的注意為標準,同時,又要注意考慮具體人的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侵權行為的過錯原則表明,行為人一般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若行為人無過錯,雖有因果關系,除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外,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關于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鳖櫭剂x,就是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按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要負責。無過錯責任具有以下3個特征:①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民事責任的條件。②免除責任的情況由致害人舉證,即舉證責任轉(zhuǎn)換或叫舉證責任倒置。③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致害人,通常實行有限額的責任。我國對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實行的是以過錯責任為主,以無過錯責任例外。無過錯責任主要適用于現(xiàn)代工業(yè)事故、產(chǎn)品質(zhì)量、公共建筑設施、環(huán)境保護等責任中,屬于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種客觀事實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jù),即將特定損害結(jié)果或原因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只要有特定損害結(jié)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處理民事侵權行為案件中,無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是適用特殊歸責原則,都要考察損害事實,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有無過錯等因素,從而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無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有過錯,并有損害事實存在,一般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反之,如果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并有損害事實存在,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但按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民事侵權行為因果關系在處理民事侵權行為案件中是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應當慎重對待,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處理好民事侵權案件,以保護好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