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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變動的會計處理
2014-8-19


一、股東分期繳付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可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八十一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也作了類似規定。這些規定允許股東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付出資。

  股東首次繳付出資時,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或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對已認繳但未繳足的出資,增設“應收資本”或“應收股本”資產類會計科目和“未收資本”或“未收股本”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核算。賬務處理為:借:應收資本或應收股本— —×XX股東;貸:未收資本或未收股本。收到股東補繳出資時的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等;貸:應收資本或應收股本— — ×XX股東。同時,借:未收資本或未收股本;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應收資本”或“應收股本”和“未收資本”或“未收股本”在資產負債表上相應欄目內單列反映,以反映股東出資繳納情況。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四條對股份有限公司也作了類似規定。發現這種情況時,對于出資差額部分,賬務處理為:借:存貨或固定資產(紅字);貸:實收資本或股本(紅字)。

  同時,借:應收資本或應收股本— — ×XX股東;貸:未收資本或未收股本。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①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⑧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股權回購的賬務處理為:借:實收資本(該股東原出資額),資本公積(回購金額大于原出資額部分),盈余公積(回購金額大于原出資額、資本公積部分),未分配利潤(回購金額大于原出資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部分);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回購金額),資本公積(回購金額小于原出資額部分)。

  四、股份有限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情況有:①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回購股份的賬務處理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相似。

  如果回購的股份準備注銷,則不再作另外的賬務處理;如果回購的股份準備暫時由本公司持有, 留作對外轉讓或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則要同時作賬務處理:借:應收股本(票面金額);貸:未收股本(票面金額)。

  再次對外轉讓時的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實收金額);貸:應收股本(票面金額),資本公積。同時,借:未收股本(票面金額);貸:股本(票面金額)。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時的賬務處理為:借:應付工資(獎勵金額);貨:應收股本(票面金額),資本公積。同時,借:未收股本(票面金額);貸:股本(票面金額)。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結果有兩種情況:一是清算結果資不抵債,沒有剩余財產供股東分配,賬務處理為:借:實收資本或股本(賬面金額);貸:清算損益。二是清算結果還有剩余財產可供股東分配,賬務處理為:借:實收資本或股本(賬面金額),清算損益(剩余財產大于股東出資的差額);貸:銀行存款或存貨、固定資產等,清算損益(剩余財產小于股東出資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