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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經營手冊物業篇—物業費用標準定勝負
2007-12-19


案情簡介:

北京某小區業主耿先生在入住之初,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當時合同約定收費標準應當在當地物價管理部門備案標準。后該物業公司只在物價部門審批了三項內容。但物業公司在此基礎上,對其他收費項目進行定價,共計2.8元/月/平米。由于該物業公司服務水平較差,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用,該物業公司起訴到區法院,業主隨即委托了本律師。

律師承辦:

一、 分析案情,提出反訴:

本律師在承辦案件后,仍然是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了常規的分析,就物業公司的訴求,向法庭提出了反訴,要求明確物業收費標準,取消部分不應當收取的物業收費項目,并降低不合理的物業收費項目。

二、 制作明晰的物業收費標準對比表格

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本律師在法庭上對物業公司的收費情況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提出如下觀點:

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根據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管理局(房)字[1997]第196號文規定的收費標準,并根據佳住宅樓實際情況經物價局批準確定為按2.8元/月/平米(建筑面積)。事實上物價局做出的《關于佳苑小區2、3號樓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中,并沒有明確物業管理費的標準為按2.8元/月/平米。且該文的有效期為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在物業公司執行的上述收費項目中,包含了中修費0.42元。根據《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即不得納入物業費的收費項目中。因此,物業公司依據的收費標準中存在國家明令禁止重復收費的項目,應當將依據此標準向答辯人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予以返還。

另外,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但被答辯人并沒有向答辯人公示收費的具體依據及標準。

最終,法院采納了本律師的意見,要求物業公司就其收費項目的合理組成進行說明,而該物業公司無法向法庭提供。因此,物業公司主動向我方當事人提供和解。最終,我方當事人以1.63平米每月的標準達成了和解。物業公司撤訴,我方也隨即撤訴。

律師點評:

當事人耿老先生在開庭后,對本律師的工作表示的真誠的感謝。本律師在拿到雙方的撤訴通知單后,心里油然生起成就感,雖然不是勝訴判決書,但律師認為這比判決來的更真實有效。在承辦之初,耿老先生的焦慮還浮現在我的心理,老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幾十張物業提供服務不到位的照片,這是當事人的直觀感受,也是不愿意按照物業公司提供的標準交納的直接原因。但作為律師,必須要在法律上找到突破點,才能夠幫助當事人獲得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