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獨父母尋求法律援助兩審終獲賠償
2014-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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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拿到了,近20萬元賠償款也拿到手里了,真是不容易!感謝你們這一年來的辛苦!苯,重慶市長壽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受援人李帥、張華夫婦(均為化名)打來的感謝電話。這番話讓辦案人員既欣慰又難過,不由得又想起那個傷感的故事。
原來,李帥、張華夫婦育有一子名叫李星,從小乖巧懂事,學習優秀。為給孩子營造良好生活學習環境,李帥、張華夫婦從小學起就將李星送到城區讀書。夫婦倆也搬到城區居住,并靠在工地打工維持生活,一家人雖然艱辛,但也其樂融融。因為,孩子就是他們的希望。
2013年1月2日一早,剛剛就讀高一的李星利用假期冒雨來到父母上班的工地,幫助父母搬磚。然而,在忙完獨自回家途中,李星行經渝利鐵路為修建橋墩而挖的水坑處時,由于路面濕滑不幸沉入深坑中溺水身亡,直至幾個月后才發現。
事發后,死者家屬準備集訪,要求施工方給予賠償。長壽區信訪辦、區司法局、渡舟街道多次組織相關單位協商賠償事宜,但由于施工方認為孩子的死亡與其沒有關聯性,一直未能協商成功。隨后,長壽區司法局告知李帥、張華夫婦可以通過申請法律援助依法解決。就這樣,援助中心收案后立即指派鳳城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承辦此案。
承辦人員先后多次到事故發生地進行走訪和實地調查,收集大量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承辦人員提出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渝利鐵路的建設單位,怠于履行職責,以致因修建橋墩形成深水坑后,沒有在水坑周邊修建隔離墻或護欄、沒有設置相關警示標志提醒路人、沒有安排專人進行巡護、沒有及時填平水坑。正是由于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過失,導致李星的死亡。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李星隨父母長期在長壽城區讀書生活,其戶口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其賠償標準應按城鎮人口計算。
最終,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擔40%賠償責任,賠償李星父母各項損失近20萬元。
這起溺亡事故的發生讓人痛心,援助律師的努力和法院判決雖然維護了受害者家屬的合法權益,但無法彌補其內心失獨的傷痛。法援律師特別提醒,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多一分安全保障意識,這樣的悲劇就能避免。另一方面,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對公共場所積極落實安保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