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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與對策
2014-8-18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點

    青年的范疇是指年齡在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疇是指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應付刑事責任的年齡為14—18周歲。這種刑事責任年齡上的差異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為少年刑事責任年齡的確立所依據的應該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歷史時期,少年的心智發育程度是有所差異的。在我國,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與其他國家也有所不同,青少年犯罪這個概念,在我國還不是法律術語,只是一種習慣性稱呼,因此對其內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見。我國刑法上所說的少年,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一)犯罪成員的低齡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齡越來越低。過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齡在17歲以上,而現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齡只有15歲,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歲。據統計,某地區1998年以來14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數的41.7%,其中剛剛達到刑事責任成齡的14歲孩子競占13.5%。我國青少年犯罪向低齡化方向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總的方面講,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使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使青少年的身體素質大大增強,青少年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青少年成熟期提前,帶來了一系列新變化,出現了餓需要和滿足之間的新矛盾。這些問題處理不好,就會使青少年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齡向低齡化發展。

    (二)犯罪類型多元化。

    青少年犯罪類型越來越多,暴力型、侵犯財產的案件仍居多。主要有盜竊、搶劫、傷害、敲詐。此外,殺人、強奸、綁架等惡性案件也時有發生。據某市的統計數據表明,一年半中共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35件80人,而盜竊、搶劫、搶奪有29件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3%,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犯罪案件12件41人,占總數案件的51%。

    (三)犯罪方式團伙化。

    青少年犯罪由單獨作案向集體性的共同作案轉化。渴望友情、樂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種心理需求獨立意識的外在表現。青少年往往到了心理斷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閉自我,更愛與年齡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體,容易相互影響。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識,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據統計,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屬于團伙作案,糾集多人,相互利用。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去年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總數的一半以上。青少年團伙犯罪中,有些屬于一般性結伙犯罪,但也有相當數量的犯罪團伙向犯罪集團發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團伙己經成為完整意義上的犯罪集團。從近幾年青少年團伙犯罪發展趨勢看,團伙作案慣做大案要案,一旦團伙加入了“兩勞人員”或“慣犯”、“累犯”等成員時,團伙便很快從一般性結伙犯罪發展成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甚至成為一種帶有黑社會色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當前許多青少年犯罪團伙不僅有名稱、有頭目,而且有紀律,實施犯罪時有計劃、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團伙屬于同性組成的團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組成的混合型團伙,有的犯罪團伙實施特定的單一類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團伙實施多種類型的犯罪,犯罪團伙的精神紐帶主要是“哥們義氣”和性恪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識,犯罪利益的相聯性、他們憑借人多勢眾、稱霸一方,橫行鄉里,無惡不作,一般地說,大案要案均為青少年犯罪團伙所為。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

    十幾歲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劃,作案后偽造現場,一些從報刊影視上學到的反偵查手段,被頻頻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顯的成人化、智能化特點。青少年年少氣盛,在違法犯罪活動中,不僅不計后果,且帶有很大程度的瘋狂性。其具體表現為:第一,行兇殺人,嚴重傷害。有的青少年謀財害命、焚尸滅跡;有的報復殺人;有的因早戀矛盾殺(害)死對方;有的因鄰里矛盾打架斗毆,嚴重傷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為暴力犯罪。第二,暴力搶劫。近年來,青少年搶劫犯罪由原來的隨意性向特定性方向發展,犯罪手段由原來的拳腳施暴、口頭威脅轉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槍支等作案。第三,暴力強奸。這部分青少年犯罪分子手段惡劣,如中學生結伙攔截婦女的強奸輪奸案件等。

    (五)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具有反復性。

    青少年思想具有較強的可塑性,極易受外界條件的影響,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較大的反復性。有的青少年犯過去作案手段單一,但從勞改、勞教農場出來后,作案手段更加復雜化。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嚴重得多,當前我國許多大案要案和惡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為。特別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團伙頭子,雖然經過多次處理和教育挽救,但他們經多次作案強化了犯罪動機,成為熟練犯,一旦犯罪行為受到制裁或不切實際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斂,反而瘋狂地報復社會。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 青少年個體結構的原因

    1、青少年個體生理結構的變化

    青春期最重要的生理特征是身體發育急速進行和趨于完成,性成熟所產生的性差明確化和性本能發動。青春期標志著人體發育進入高峰期:身高、體重、胸圍、骨骼明顯增長,肌肉日益發達,內臟器官及其功能都發生了較大變化。隨著身體發育,腦垂體和生殖腺等內分泌也開始了急劇活動,第二性征也隨之出現。第二性征的結果是性差明確化和性本能發動。然而,伴隨性成熟而產生的性要求在青少年時期大多受到抑制,社會倫理道德和法律規范限定了青少年滿足性欲的時間和途徑。在我國,只有達到法定最底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才有資格登記結婚,只有通過這樣的途徑滿足性欲才被認為是合法和道德的。在兩性交往較為自由、性刺激廣泛存在的現代社會,加劇了性欲得不到滿足的緊張感覺。這無疑是青少年性犯罪的直接原因。國外青年心理學研究表明,青春期是違法犯罪的“危險期”,這也許就是青少年犯罪問題比其他年齡層的人更為嚴重的原因。

    2、青少年個體心理結構的變化

    (1)青少年的認知結構。認知結構是指知識水平、認知能力、觀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的總稱。進入青春期后,隨著青少年身心兩方面的顯著發育,他們的認知結構也發生了根本變化。青少年認知結構的變化,突出表現在自我意識的增強,產生了強烈的獨立性意向,遇事不想依賴成年人,不想按照父母和老師的指導辦事,強烈要求按自己的想法、興趣去自由活動,心理上不穩定,表現出沖動和盲目。特別是當他們的行為和想法遭到父母反對而受到壓抑時,就可能出現造成消極的反抗情緒,我行我素,當面俯首聽命,背后自行其是,養成撒謊習慣。影響獨立性的發展,養成依賴性。擁有這些不良心態的青少年如果遇上壞人引誘,投其所好,很可能一步一步地偏離正軌,走向犯罪。

    (2)青少年的情感結構。情感是因人對客觀事物的一種好惡傾向、肯定或否定態度而產生的喜怒哀樂等心理表現,它是一種較深刻而持久的心理體驗。青少年的情感特征表現為:情感的強烈與細膩的共存,易變性與偏執性的共存,內向性與表現性的共存等。青少年的情感包含矛盾性,這種矛盾性是青少年情感活動的基礎,也是一些青少年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因素。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情感特征是:情感的低級性;情感傾向性的倒錯;情感強烈;喜怒無常;待人處事感情用事。

    (3)青少年的意志結構。青少年隨著自我意識的發展和獨立性意向的提高,隨著對自己的存在價值、社會地位和活動能力的不斷認識,他們的意志品質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他們開始追求意志行為;但他們又缺乏對挫折的耐受性和自制力,容易因一時挫折而灰心喪氣,從而產生自卑感。同時,由于認識能力的限制,因而常把執拗當頑強,把冒險當勇敢,把輕率當果斷。青少年個性意志品質的這兩方面特征構成了他們內部心理結構的又一基本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有效解決或受到外界不良影響時,就可能成為促使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又一心理驅動力。他們不僅模仿自己生活周圍的語言、風俗、習慣、道德等,而且對刺激性高、與個人生活密切或自己特別感興趣的行為和思想也會去模仿。因此,當宣傳報道、電影、電視、文藝作品中出現了新的犯罪形態和行為方式、手段時,便在他們中很快蔓延開來。實踐中,很多青少年就是由于意志力不強,在對新奇事物盲目模仿中走上了犯罪道路的。

    (二)家庭的影響

    家庭影響,即家庭環境對個體人格的發展產生的原發性影響。既包括對健全人格形成所產生的良好影響,也包括對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產生的影響。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會要求的行為規范來進行的,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千差萬別,但從性質和效果來看只有好與不好兩類,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一個原因。進行違法犯罪教育的家庭畢竟為數極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當教育和放棄教育。不正當教育的典型表現是父母過分溺愛嬌縱子女(溺愛型家庭)和父母以打罵和變相體罰等簡單粗暴方法對待子女(粗暴型家庭)。放棄教育是比溺愛和打罵更糟的一種教育,常常出現在“殘缺型家庭”(父母雙亡或離異;或只有父親或母親)。父母離異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 4.2 倍,一份調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報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導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會環境、有嚴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夫妻離異超過百萬對。在父母離婚后, 1/3 的孩子在五年內感到壓抑,缺少目標的抱負。父母離異子女常出現品行障礙問題。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識,對這一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誤認為這些出現品行障礙的孩子道德敗壞,就放任自流,使這些孩子的心理與行為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環境,產生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行為。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賺錢、忙于跳舞、賭博,或感情不好、離異,無暇顧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當,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內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態導致犯罪;因一胎化帶來的新問題,有的父母家庭條件越好,越溺愛子女,有的只重視孩子的智力因素而忽視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規范性和偏私性,導致青少年吸毒、賭博等而失足犯罪。父母的言行影響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會給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礎。反之,父母奸詐、粗狂、殘暴的性格會使子女學習、效仿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關于父母親的言行和犯罪行為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西方有的學者進行過專門研究,并得出肯定性的結論。娜德J威斯特經過調查在《誰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中指出:"絕大多數犯罪青少年的父母親自身都有犯罪行為。"大為P法林頓對經過365名青少年犯進行了調查研究后,在其論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記載:"父親沒犯過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僅占8.4%,而父親犯過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達37%,同時,母親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則更高……"可見,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將對子女的言行產生極其消極的影響,從而誘發其走上犯罪的歧途。

    (三)學校教育的影響

    當前,有些學校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在教育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五個缺陷。

    1、重視不夠,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學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學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陣地,但在學校教育中,存在重智育輕德育的教育傾向,法制教育得不到足夠的重視。目前,雖然社會各界都認識到素質教育的重要性,但應試教育的影子仍然揮之不去,升學率還是家長、社會以至學校自身對教育成果的評判標準,雖然有些學校領導自己也認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無奈,因為法制教育沒有納入教學大綱,在課程安排上、重視程度上還不夠。

    2、形式簡單,教育方法缺乏多樣化。

    近年來,大多數學校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法制教育,增設了法制課程,但大多數學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課堂教學,且教學方法簡單,經常是采取單一灌輸的方法進行教學,缺乏直觀的教育,使法制教育達不到好的效果。

    3、標準不一,教學內容缺乏規范化。

    具體表現在時間上,沒有確定統一的法制課時,有的安排自習課,有的擠占政治課一點時間,有的甚至沒有安排法制課。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課,在時間安排上也往往視情形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統一的教材,除了初中開設的《思想政治》(內含少量法律知識)外,小學和高中均無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學、高中甚至大學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4、質量不高,教師隊伍缺乏專業化。

    目前絕大多數學校的法制課教師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課教師兼任,個別學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長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又缺乏實踐經驗,大部分僅依靠自學課本掌握一些理論知識,遇到實際問題,就顯得束手無策,甚至解答不了學生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教學質量大打折扣,有的學校雖然聘請了法制副校長或兼職法律教師,但因受課程安排和兼職教師時間、精力有限的制約,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5、職責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體化。

    學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沒有硬任務、硬指標,因而也就沒有明確的職責和目標,形成法制課上與不上一個樣、上好上壞一個樣的狀況。同時,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學校、家庭、社會的教育不能有機結合,學生放學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與社會的教育,許多家長對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學校,很少對自己子女進行有效教育,即使進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別是對已離開學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學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過社會環境來約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脫節、死角現象突出。

    在這樣的教育制度下,青少年學生不知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準,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社會影響

    社會上的腐化現象、不良風氣給少年造成極大的腐蝕和影響。

    1、文化糟粕的影響。主要是一些“黃色”書刊和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制品的影響,其傳播速度快、毒害大、遺毒深,而青少年辯別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強、模訪能力強,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文化糟粕不僅對青少年產生消極影響,還能毒害人的心靈,使人墮落,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行為動機產生的兩大前提條件:一是內在需要;二是外界刺激。糟粕文化正是滿足了未成年人個體內在低級需要,使他們感官及肉體得到高度膨脹,甚至不能自我控制。

    2、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的影響。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高消費意識盲目膨脹,追求物質金錢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嚴重侵蝕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由于經濟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誘發青少年向往金錢物質,使得一些青少年為獲不義之財瘋狂作案。

    三、青少年犯罪的預防與意識培養研究

    (一)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按照刑罰目的論把刑罰的目的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又稱個別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防止其重新犯罪。特殊預防的實現是一個系統工程,有賴于刑事立法、刑事審判、刑罰執行各環節的銜接與配合。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沒有犯過罪的其他社會成員,包括潛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普通公民,要對其采取普法教育和社會責任教育,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據青少年的特點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的要求,預防青少年犯罪可采取以下四個方面的預防。

    1、保護性預防。保護性預防是指國家或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以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應加強有關青少年保護的立法工作;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習慣,禁止侵蝕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傳播;打擊教唆、引誘、脅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動,這也是保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重要環節。

    2、堵塞性預防。堵塞性預防是指通過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減少和消除實施犯罪的條件,達到犯罪預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強學校、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加強人口流動量大且人口密集區域與僻靜、空曠地段的管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可有效防止涉世之初青年的職務經濟等犯罪。

    3、控制性預防。控制性預防是指各種針對有明顯犯罪傾向或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采取的幫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幫教小組;送工讀學校教育;加強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訪考察。

    4、改造性預防。改造性預防指政法機關以生產勞動為主要手段,通過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術教育,使有違法犯罪的人改邪歸正,成為遵紀守法的勞動者。在勞動改造時,應結合青少年犯罪的特點與原因,要重點進行思想教育,以徹底從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勞動者。

    (二)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培養。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學習和自覺培養的結果,也是法律文化傳統潛移默化的影響的結果。培養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識主要有以下三個途徑。

    1、青少年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培養。

    權利文化是與人道主義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構成當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權利文化的形成有賴于公民的權利意識的勃發。所以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必須從小著手進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權利意識則必須通過對憲法的學習,樹立憲法至高無上,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一基本的觀念。我們不僅要讓青少年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我們更應讓青少年懂得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眾所周知的是憲法是安邦治國的總章程,但這一結論卻主要是就國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與憲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并不完全統一;事實上,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就明確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列寧也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故由此可知,憲法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盡管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以分為兩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塊并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二者的關系而言,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憲法不僅是系統全面地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斷培養未成年人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契約觀念也顯得尤為重要。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約觀念的形成必須依賴于憲法和民法的學習。商品經濟相適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從本質上講,民法就是把一定社會里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直接上升為法律規范。

    2、青少年守法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對有輕微違法的行為的人進行行政處理的行政性行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是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刑事法律規范。兩者的共同點是對違法犯罪的人追究責任,只不過《條例》和《刑法》所針對的行使處罰權的部門及程序、處罰對象、違法的輕重程度、處罰的輕重程度不同而已。通過學習《條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認識和區分什么是違法行為,什么是合法行為,哪些行為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哪些行為又是法律、法規準許乃至鼓勵的。不但要灌輸理論知識,而且應從身邊人、身邊事上著手分析,針對青少年的年齡、特點從鮮活的日常生活中總結、提煉典型案例,讓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論密切聯系實際,有的放失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教育學生如何應對處理別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避免和減輕不必要的傷害,怎樣更好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達到一般預防和維護青少年權利的雙重目的。

    3、青少年訴訟意識和觀念的培養。

    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義”,同時法律規范是“禮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則是“宗法倫理”。所以從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認為教育是可行的,爭訟則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論語》中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大意就是說他接受人們的訟案后,并不立即進行審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讓人進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達到無訟的目的。故而,中國長期以來人們認為爭訟是對自然秩序的破壞。相反,沒有爭訟的社會才是理想、和諧的社會,這一觀念在中國人中可謂根深蒂固,人們不愿訴訟,極力避開訴訟。即使到現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別是當“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親人、朋友間如果走進法庭,將矛盾、爭議訴諸法律,無論是外界人士眼中還是事實上,親情、友情必定蕩然無存。我們就是要從學習《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訴訟法律入手,著重在受傳統“厭訟”思想影響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陳舊的訴訟觀念。在我們看來,訴訟不過是使得受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的一種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親友“對簿公堂”也不是撕開臉皮,拋開情理,而是一種讓爭端在公開、公平的前提條件下謀求來自第三方獨立公正地加以解決的爭端解決機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調解、裁決等私力救濟更加文明和進步。我們要教育青少年將為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訴訟視作一種權利,以及捍衛這種權利的正當行為。鼓勵青少年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在現在和將來的社會實際生活中大膽地運用法律的武器,及時充分地利用訴訟權利,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未雨綢繆或者亡羊補牢。

    四、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分析

    面對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的新特點,家庭、學校、社會等各方面都應積極行動起來,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發生和蔓延。

    (一)實施“家庭細胞”工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從家庭抓起。有關部門可與青少年家庭簽訂防止犯罪的責任狀,明確家庭、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責任,鞏固家庭這個堡壘。家庭是一個人一生中所面臨的第一所,父母是一個人的第一位老師。父母的舉止言行和對孩子的教育方法,對孩子的成長有重大影響。家庭預防青少年犯罪可做到以下三點。

    1、觀察青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況下,青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長要細心觀察,及時加以引導。例如,有的青少年突然變得厭倦學習,不遵守紀律,追求奇裝異服;有的青少年則染上了喝酒、抽煙等惡習,人際關系緊張,經常打架斗毆。這些壞習慣都有可能是違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長能及時發現,給以正確引導,就會將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

    2、多與孩子談心。這種談心應該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談,而不是居高臨下的訓斥。有的家長一發現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罵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聽孩子解釋,不給孩子說話的機會。這種做法很可能使孩子產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漸滑向犯罪的深淵。如果家長能夠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氣和地與孩子溝通,交流,或許會避免許多不該發生的人生悲劇。

    3、別怕家丑外揚。家長應克服虛榮心理,將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訴老師和鄰居們,爭取他們的幫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圍形成一個監督圈,通過各方面的督促、引導,使孩子改邪歸正,健康成長。

    (二)實施“校園育苗”工程

    學校是向青少年傳授知識的場所,無論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內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時間上,都優越于其他場所,學校教育要把教書和育人結合起來,教師首先樹立與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法律素質,在學生的道德品質教育中以身作則,與學生平等相待,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學校教育要加強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與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學習環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1、教師要與時俱進,改善育人方法,多獎勵美德,榮譽的獎金總是用之不竭,一本萬利的,而教師懲戒學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體罰),但要合理而適度。教師善于以身作則,通過個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在教學上,可以模擬生活中的逆境、挫折進行教育。讓他們認識到人的一生會遇到很多挫折,關鍵在于自己如何正確地認識和對待它,任何時侯不要超越人的“倫理底線”,要有戰勝挫折的勇氣與信心,以此培養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2、學校要開設法制課程,加強對中小學生和教師的法制培訓教育。通過走出去(旁聽審判、聽取少年犯的反思)請進來(開法制講座、模擬法庭)等法制學習方式,增強學生法制意識。教育學生當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時,要及時向家長、教師匯報,要放寬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說出來,要學會去跟別人溝通,不逞一時之能。增強自我防衛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3、調查顯示:十五、六歲,容易犯罪。在校青少年一般處于這個年齡段,這個時期是人的思維發展、人格形成的關鍵階段,心理困惑最大時期。抓好這個時期的教育至關重要,否則就可能出現偏差甚至誤入歧途。為預防和減少在校學生犯罪,學校要針對性的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心理咨詢室,設心理輔導教師,從而使學生的心理問題能得到及時的發現與矯治。也可引導學生上專業心理輔導網站。今后條件許可的學校可以設立內部夜間電話心理咨詢,進行專業心理疏導。

    4、要進一步整治學校周邊環境,有關部門嚴格管理網吧和電子游戲室經營場所,取締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網吧”;推廣一批內容健康的網站,凈化青少年網上空間。公安機關可在學校附近設治安值勤室或報警點,加強校園周邊的巡邏;司法機關在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時充分利用庭審教育,引導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們的道德良心,促使認罪服法。

    5、加強和改善農村職業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寬農村青少年就業渠道。針對農村青少年數量多,而職業教育又較為薄弱,農村青少年就業時都缺少一技之長的現狀,可采取以下兩項措施。

    (1)開辟青少年教育新領域,加強農村網站建設,用豐富的內容吸引青少年,增強對社會的服務和對青少年的職業教育功能,免費提供培訓和就業信息,建立健全青少年就業培訓服務網絡,切身服務于農村青少年的需求。

    (2)要創造條件,多籌建新型職教學校,大力發展適合農村生存發展環境的青少年職業教育,并可聘請農村中的能工巧匠作為師傅,學校學費不宜過高,并允許農村青少年在中學階段自由轉學到職教學校,學校不收或少收學費,學校也可舉辦假期職業技能培訓班,充分利用假期讓農村青少年學會一門謀生的技能,使他們真正成為引導農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最終改善農村整體經濟結構。

    (三)實施社會“防護林”工程。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應共同關注,社會各界要自覺地營造適合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具體采取以下對策:

    1、應遵循的原則

    (1)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教育是為了保護,保護必須進行教育,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達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與保護相結合,是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一項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特點的科學原則,它的確立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

    (2)及時防治原則

    及時防治原則可分為兩個方面內容:一是采取積極預防的措施,整頓包圍未成年人的不良社會環境,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二是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矯治。及時防治原則的積極意義在于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著眼點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條件方面,放在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方面,從而使刑罰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極懲罰轉向事前的積極預防。這種抓早、抓小、抓苗頭、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綜合治理原則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發生和變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會性、綜合性,是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惡劣環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實際上是社會消極面的“綜合癥”,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因此必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通過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4)科學性原則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上,要求家長、學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變化的規律性,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愛成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這表現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處理上,要求必須與成年人區別開來,在偵查、起訴、審判以及施行強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個環節上都要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第46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2、社會幫助的具體措施

    (1)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掃除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及學校周邊環境,清除不良影響,使青少年有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尤其家長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宣傳教育,使青少年遵紀守法

    采取多種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種傳媒的方式,使宣傳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導青少年遵紀守法。

    (3)工、青、婦等單位與所在學校或村(居)委會、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幫教,同時對后進青年、輕微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建立社會預防機制和幫教網絡,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將審判工作向前延伸。積極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在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方面進行有益的探索,其配套措施主要有下列幾個部分:

  第一、針對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少年,建立了“分心幫教室”,建立起失足少年的就業基地。

  第二、開通“青少年熱線”電話(信息)服務、開展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活動。

  第三、參照國際慣常做法成立的“青少年法律援助處”或“青少年法律服務中心”。其目的是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法律正逐步成為維系政府、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相互關系的重要紐帶。從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發展經驗來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個城市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援助處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年齡在7至35周歲之間的青少年,實踐證明,這一機構有助于青少年權益的維護及服務工作。

    (四)實施“浪子回頭金不換”工程。

    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應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應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司法機關要廣泛宣傳: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的精神,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青少年在偵查、起訴、審判、改造等環節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方法,著眼于教育和挽救,以達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執法機關要建立追蹤回訪考察制度,建立幫教體系,對判處刑罰的青少年采取確定專人幫教,定期考察,會同青少年在法律責任上還無能力承擔起刑事責任的壓力;我們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同時,必須從愛護“花朵”的角度出發,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蟲侵害了的花朵一樣,拋棄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護也是平等的;刑事責任中的青少年具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和受害人的雙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1、建立少年刑事審判配套的工作體系。成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推進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方式改革,進一步完善、明確司法系統的專項機構職能。

  (1)基本原則:我國政府對失足少年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將少年審判著眼點放在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們回歸社會,重新做一名對社會有益的人。在少年刑事審判中確立了“雙向保護”原則,認真履行少年刑事審判工作基本原則:即對犯罪少年適用刑罰要兼顧保護社會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

  (2)處罰尺度:少年法庭在審判中,嚴格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少年犯比照成年犯減輕、從輕處罰,堅持不適用死刑的法律制度。對初犯、偶犯、社會危害及有人身危險性均比較小的少年犯,適當多判緩刑,放在社會進行教育改造。在減刑、假釋和使用上,適度從寬掌握。

  (3)審判方式:少年法庭把查清犯罪事實和犯罪原因,保護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教育、懲處、改造少年罪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融于審判全過程,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并向審判前后延伸,在庭前調查、法庭審理、判決以及交付執行等階段,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促使少年罪犯伏法、侮過自新。在訴訟程序上建立了有別于成年被告人的特別程序和審判方式。

  (4)在庭審過程中增設教育階段的專門程序:少年法庭特別設置了相對寬松的法律環境,采用注重疏導的方法進行庭審,專設庭上教育階段,力爭使少年被告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被感化、折服、知罪,為以后的教育改造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2、建立特邀陪審員工作制度,在庭前調查、庭審、庭后延伸三個關鍵環節上對少年犯進行有效的教育。

  3、建立犯罪少年矯治中心,進一步落實審判的向后延伸工作,加強對在押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建立犯罪少年矯治中心,為熱心挽救犯罪少年的社會人士提供了一個與在押少年犯直接面談的機會,為法官和特邀陪審員提供了一個庭后延伸的幫教場所,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了一個接觸社會、感受陽光的窗口,使他們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進方向。“中心”可設在少管所,在少管所警官、少年法庭法官、特邀陪審員和社會各界的熱心人士中聘請一批督導員,除個別督導矯治活動外,每季度集中一次到中心對少年犯進行幫教督導。

  4、建立相應的理論研究專門機構

青少年犯罪問題是一個國際性的社會問題,隨著社會的改革和進步,必須加強理論研究來指導實踐。建立相應的理論研究專門機構,其目的在于團結、組織、聯絡廣州地區熱心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探討青少年犯罪的有關問題,為預防、懲治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提供對策,促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學校、家庭、社會必須共同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采取多種有效措施,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積極向上的軌道上來,并讓他們學有所成,就業時有一技之長,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