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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糾紛的防范
2014-8-18


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以下幾個特點:

  1、群體性糾紛多;

  2、訴訟標的額小;

  3、矛盾容易激化;

  4、審理難度大。

  物業管理糾紛頻發的原因:

  由于我國目前有關房地產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中均無涉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現有的有關涉及房地產的法規中缺少相關物業管理的規定。雖然國務院近年來陸續頒發了不少法規,對諸如公、私房屋管理、租賃等作了規范性規定,但對物業管理卻從未頒布一項法規。國家建設部雖然在1994年出臺一項“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專門針對物業管理作了相關規定,但由于該辦法屬部門規章,在適用該辦法時將受到一定制約。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各地的作法主要由購房者與物業公司之間自行約定權利義務。但由于合同大都是由物業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因此,物業公司往往會從乙方角度出發做出內容約定,而住戶也往往由于對物業管理行業的不了解而造成在簽訂合同時不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糾紛防范措施有:

  1、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其自身應當具備相關物業管理資質。

  因為物業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內容復雜的行業,要求要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否則,其與住戶不得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因不具備相關資質而與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2、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條款應符合公平、自愿、等價有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權利義務應相一致。尤其對于那些對物業管理不了解的住戶,物業公司應當詳盡說明條款內容,住戶也應在明確條款內容情況下簽訂合同。同時,雙方合同應對有關物業管理內容做詳細約定,以防發生糾紛。

  3、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因物業管理而發生糾紛,首先應避免過激行為。

  應當明確的是物業公司是無權進入住戶房內強行進行諸如割除防盜網、拆除隔墻及拆卸鋁合金門窗等行為。不論屬何方違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人民法院訴訟或向有關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解決雙方糾紛將是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