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遭追尾求安心過度醫療花2萬
201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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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有身孕的小辛乘坐出租車外出,卻不想車子被追尾,為求安心她花費2萬余元進行治療,并向肇事車主小莉及保險公司索賠。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辛治療行為已超過合理范圍系“過度醫療”,判決駁回其訴請。
2011年5月15日,小莉駕駛車輛與小辛乘坐的出租車發生追尾。經公安機關認定,小莉就事故負全責。16日,小辛“下腹痛”,在小莉陪同下至醫院診療,小莉為小辛支付醫療費4580.70元。當日病歷顯示:“昨日下午其乘坐車輛發生碰撞,當時其腹部未直接撞擊到其他物體,之后出現下腹痛,今日腹痛略好轉”。17日,小辛再次至醫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賬單總額為16588.30元。19日,小辛又至醫院治療,支付136元。2012年3月,小辛訴至法院,要求小莉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2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萬元,小莉賠償1萬余元。小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事故當日,小辛雖身有不適,但其腹部并未直接撞擊到其他物體。次日,小辛在小莉的陪同下至醫院就診時,腹痛已略好轉,醫院亦未發現明顯異常情況,小辛及小莉對醫院的診斷結果也認可,交通事故給小辛身體狀況可能帶來的影響此時已基本處理完畢。后小辛又自行至醫院治療,但治療內容、結果,都無法確認與涉案交通事故有著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治療行為應當在合理、適度的范圍內進行,因過度醫療產生的費用,系當事人自行擴大的損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小辛就醫治療費用中,僅5月16日的醫療費與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可納入損失范圍,因該筆費用已由小莉支付,無須再行賠償。故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小辛訴請。
【醫療舉證倒置】
過度醫療根源在體制
從“舉證倒置”出現的那一天起,醫衛界就沒有放棄過批評。早在2003年的全國“兩會”上,廣東省人民醫院院長林某光代表就向大會提交了一份議案,從醫院的種種難處出發,建議暫停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從那以后,每年“兩會”都會有這種建議或議案,且在去年和今年全國“兩會”達到了高峰,許多代表委員都把“槍口”對準了這一原則。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高州市人民醫院院長鐘某清就提出,“醫療行為”都會有“損害結果”,任何病人在醫院死亡,一定會經過醫生護士的搶救。如果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證明,結論一定是“有因果關系”。這樣,無論醫務人員怎么做,都是錯的,都可能成為被告。
廣州市某醫院兒科醫生覃某講述了一個真實案例。一個出生36小時的新生兒在10分鐘內突然死亡,她檢查了接生經過,新生兒出生無明顯異常,只是在死亡前護士發現患兒口周有輕度青紫,即叫醫生,隨即將患兒抱至嬰兒室進行檢查;就在檢查的過程中患兒發生呼吸暫停,他們立即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但藥物還未用完,患兒就停止了心跳。
“這個過程只有10分鐘,后又搶救30分鐘,宣布死亡。家屬大鬧,我們也找不出死亡原因,家屬要我們賠償20萬元。為了搞清楚死亡原因,我們堅持尸檢,家屬不同意。我們提出尸檢費先由醫院墊支,如是醫院的原因,我們愿意賠償20萬元,家屬才同意了尸檢。最后尸檢結果是:單腔心,左肺發育畸形,左肝發育畸形,無脾臟,馬蹄腎等多發性臟器發育畸形。看了這個結果,家屬不再吵鬧了。如果家屬不同意尸檢,我從哪里找死亡證據去,我又如何能說清楚我到底有沒有過錯?”覃某說。
律師認為,“舉證倒置”存在兩個弊端,一是與法律上已普遍采用的“疑罪從無”原則相違背;二是導致過度醫療,加重了“看病貴”,加劇了醫患矛盾。“我們要時刻收集證據以防患者告我們,讓大夫們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你想,人有了負擔能走多快,我們的醫療技術又如何前進?”
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教研室主任王教授則有不同看法,認為之所以出現過度檢查或對急危患者不作為的現象,主要是目前醫務人員存在許多錯誤的法律認識,例如認為醫院無法舉證患者的損害結果是由何所致就要承擔責任,而實際上醫院只有無法舉證自己的診療手段符合診療規范時才可能承擔責任;認為急危患者家屬拒絕合理治療只要簽署知情同意書,醫院就可以免責,而實際上知情同意書不具有免除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作用,如果醫務人員明顯發現患者家屬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誤解醫生告知而作出的,或者患者家屬的意思表示明顯不利于患者利益時,醫生必須進行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