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性質不同承擔責任也不同
201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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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患糾紛中,主要有兩類不同性質的訴訟:賠償訴訟、醫療過失(或過錯)賠償訴訟。這兩類訴訟,在歸責原則上,實質都是過錯責任原則,但表現形式有所區別。
訴訟,須以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為醫方承擔責任的前提和必要條件;而在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判定醫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以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和必要條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及過錯、過失程度決定醫方承擔民事責任及承擔責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案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該解釋給那些因醫療行為存在過失、過錯,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患者方以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但應當注意,在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訴訟中,對醫方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際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如果醫方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錯,則可以推定醫方存在過錯,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案中,原告第二次提起訴訟的理由是醫療過失損害賠償,因此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對被告醫院方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醫療訴訟在醫療糾紛中會帶來的影響:
1、醫療訴訟的專門化和日常化的特點,使得法院實際上難于承受來自眾多的醫療糾紛帶來的壓力,由此不可避免會帶來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
2、訴訟中角色不同引發的激烈對抗使得雙方互不信任,醫患關系遭受嚴重破壞。
實際上,患方和院方主觀上都愿意通過調解來解決醫療糾紛,這樣更利于維持醫患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調解這種方式快速、公正并且成本低,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首選。更何況醫療糾紛原本就是應該通過商議的方法解決,從而實現相互理解、信任、配合處理矛盾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