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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不接受指定的律師
2014-8-18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強制指定辯護),不予準許。

  以上規定對于一般指定辯護的對象規定了兩次拒絕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然后由自己進行自行辯護。而強制指定辯護的對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絕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而不能再拒絕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辯護。

  相關知識:什么是拒絕辯護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