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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兩次指定辯護是否要自行辯護
2014-8-18


疑問:如果被告人兩次拒絕律師為他辯護,是否就要被告人自行辯護?

  解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2、3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所以在上述情形下,被告人可以拒絕一次,拒絕后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如果自己不委托,法院應當制定辯護,即最終必須有辯護人參見(拒絕制定辯護的,需要有理由)。

  其他情形的,可以拒絕兩次,但最終是不允許委托辯護人,拒絕辯護的,不需要理由。

  相關法律知識:

  辯護的方式,基本上分為指定辯護與選任辯護、強行辯護與任意辯護、律師辯護與非律師辯護、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撇外,還可以委托其他人為自己辯護。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許多國家還允許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獨立選任辯護人。辯護人行使辯護權受法律保護。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