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那么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后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并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說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么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數民族、華僑、歸僑。 7、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8、是否是農民的土地糾紛、鄰里糾紛、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糾紛,由于這些人并非是十大惡極的人,考慮到穩定的因素應適當考慮死緩。 這些都是實踐中審判機關在適用死刑時一般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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