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經濟下的公司法務創新
201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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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的企業法務新任務既光榮又艱巨,
不僅是現行國企法務工作者的使命,也是中國各種所有制企業中法務管理工作發揮作用,
體現價值的歷史機遇
文 《法人》特約撰稿 張永堅
一直以來,圍繞中國企業法務管理的地位、職能、作用的理論、經驗、體會等方面的討論和交流已經很多。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后,面對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中國企業的法務管理工作,在原有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任務,被賦予了新的歷史使命,即,探索和參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革。
中國的國有企業需要繼續深化改革。這個話題現在已經毋庸置疑。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作出了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這就是“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
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體制改革,不是讓企業更加接近市場;而是要對企業實施市場化改造,使之不再游離于市場,真正融入市場,讓市場在解決資源配置方面起主導作用。通過市場化改造,解決國有企業種種特有的弊端,提高其生存、競爭和保值增值的能力,規范其經營決策,增強其活力,實現其效益、效率的最大化,使企業真正回歸為創造效益和貢獻社會的經濟實體。
因此,發展混合所有制,國有企業引進非國有資本和實現多種所有制的股權結構,要解決的絕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實現的問題。對國有企業這項改革的實施,應該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為全民提供公平參與的機會,要為社會提供分享國有企業發展和改革紅利的可能性,并將國有企業真正置于社會化的有效監督之下。通過引入混合所有制,改變國有企業現行股權結構和資金結構,從而促使其在包括用人、決策、財務、預算、分配、激勵、約束、運行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制度實現創新和改造,逐漸摒棄國有企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長期形成的運行模式和僵化機制,讓企業真正成為全民創富的工具。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已經成為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改革的實施既涉及政府主管部門職能的轉變,又涉及市場環境的改善,更涉及企業自身體制和機制創新。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則是,通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國有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沿著這個方向,中國絕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都將被推入市場,并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其資源進行重新配置和改造。無論是對于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這都是又一次重要的歷史發展機遇。抓住和利用好這個難得的機遇,既需要國有企業的改革,也需要欲參與這一改革的各種非國有企業對自身的調整。因此,就參與這項改革而言,對所有企業都提出了挑戰。
對國有企業實行股權多元化的改造,必然要打破長期形成的固有利益格局,必然會遇到許多新的矛盾和阻力。其中有傳統的慣性和定式的思維、意識形態的分歧、對既得利益的眷戀、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恐懼、以及不同文化的碰撞與融合。這種改革是一場從精神到物質的變革和改良。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多元化可能不難實現,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真正建立卻是很艱難的?梢灶A見,當前和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國有企業的改革重點仍然是要著重解決體制和機制的問題。這就需要“一切從實際出發,總結國內成功做法,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勇于推進理論和實踐創新”,敢于突破和大膽改革。如何才能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需要有周全的方案設計,嚴密的組織和有計劃的實施。這不但是企業法務工作的長項,更是企業法務工作的本份。因此這項改革須臾離不開企業法務工作的支撐。
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還意味著傳統的國有企業將可能失去已經習慣了的國家壟斷的地位、國家各種特殊政策的優惠和扶持與呵護,真正要置身于競爭激烈的市場之中,要自己學會如何走路和生存。這一切,都需要了解、熟悉、掌握并遵照市場的游戲規則,即依法行事。企業法務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必將凸顯和大大提升。
企業改革由體制到機制,由形似到神似,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促進和加速這個轉變過程的催化劑和推動力就是企業法務管理人員為此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改革目標確定之后,方法和路徑對改革的成功與否影響極大。當前的這項改革沒有現成的捷徑可走,也沒有統一和固定的模式。接下來的改革難點就在于方法和路徑的選擇,以及如何有效地實施。因此改革方案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各個企業可能采取的有效方法和途徑未必相同,這需要探索。關于方案的選擇,制度的設計,計劃的實施,都迫切需要企業法務人員全面和全過程的參與和貢獻。對此,企業的法務管理應該是大有可為。這是新形勢賦予企業法務人員的新任務,光榮而艱巨。
這項工作不僅是現行國企法務工作者的新任務,也是中國各種所有制企業中法務管理工作在新形勢下的一項具有重要使命感的新任務,更是企業法務工作者發揮作用,體現價值的歷史機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