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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與VC的風險難題
2014-8-18


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正如火如荼,而相關立法和監管卻并未完善。

    在此背景下,正需要業內人士集思廣益,建言獻策,逐步完善風險投資領域的法律環境。

  近些年,我國針對金融領域的監管措施及法律制度均在不斷完善,而法律環境的持續改善給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很多資金和退出通道。此外,國家也在不斷出臺相應的促進政策以支持行業的發展。

  上述這些政府層面的舉措,均為風險投資這一領域提供了越來越廣闊的發展空間。一直以來,投資行業的風險評估問題,是業內最主要的問題之一,對于投資方來說,如何保證自己的投資風險盡可能最低,并獲取相應的投資收益,不僅關系到投資機構的經營和管理,更關系到幕后資金提供者的切身利益。

  在此背景下,除國家層面的相關監管政策日益完善之外,風險投資行業內部也不斷對投資風險及解決之道展開探討。不少的創業投資企業,力求進行規范的、有保障的投資,行業機構也做了大量工作,引導和規范風險投資行業,促進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

  正因為如此,風險投資行業才在近些年里如火如荼的發展起來。最早由外資企業為主演變成如今國內企業中也崛起了一大批行業佼佼者。但是,風險控制是投資行業永恒的話題,行業越是發展,就越需要特別重視和強調對風險的防范和對資金的保護。因此,也就更加需要法律人士集思廣益、建言獻策、共同擔當和有所作為,為企業的相關投資行為鋪墊一條更加合理、科學的路徑。

  加強司法合作

  在《法人》雜志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聯合主辦的“2013中國公司法務年會”上,昆侖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法務部總經理馬榮偉建議,面對國家對風險投資的政策,包括法律的支持,作為法務人員應該深入挖掘現有的法律資源,做好風險投資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和防范。

  他解釋說,不一定非要釘著出臺什么政策,現在法律存在不適合企業的發展、不適合風險投資行業特點的地方是很正常的現象,風險投資行業在國內發展的時間并不長,而立法總是相對滯后的。

  現在對于風險投資而言,大環境的正面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很多成長型的、非常有發展潛力的、新型的企業確實需要資金的支持,社會上也有大量的閑散資金需要合理、科學的投資通道。風險投資行業正是這樣的橋梁和紐帶,投資人希望他的利益能夠最大化,確保自己資本不要投到水里去,融資方則希望資金充足,這就是一個矛盾。

  “雙方的利益都要保護,都要平衡。天平的兩端任何一方重一點,都必然會導致不平衡。”馬榮偉表示。

  正如21世紀不動產中國總部法務部高級總監李宜坤所說,資本是個好東西,用好了就是蜜糖,但用不好就是砒霜。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如何影響司法機關和司法部門立法,使得司法部門能夠對于糾紛發生以后給予準確地判斷,是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行業需要去做的工作。

  有過多年司法系統工作經驗的華融資產股份公司法務部總經理郭衛華認為,風險投資是新興的融資領域,處理好風險投資的紐帶作用,保護好投資人和企業的關系,需要市場主體加強與司法機關的聯系。

  他解釋說:“一個糾紛,其理想狀態是短平快的解決,但是由于司法機關的裁判可能導致糾紛成本加大。糾紛的發生,本來是對糾紛雙方很不利的狀態,不斷地裁判,會進一步雪上加霜。”

  此外,風險投資行業盡管已經開始納入監管范疇,但總的來說目前仍處于“野蠻生長”的階段,法律有所缺失是必然。作為公司法務工作者,有必要發出相應的聲音。從規則角度來講,法務人員不僅要遵守規則,利用規則,還要在恰當范圍內以恰當方式影響規則的制定。比如,與最高法院共同召開研討會,共同組建一些相關領域的論壇、講座等。

  政策法律仍需完善

  昆侖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法務部總經理馬榮偉認為,目前針對風險投資行業的相關政策依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如在稅收方面,應在區分VC與PE的情況下,梳理稅收優惠,大力度支持風險投資。而在給予優惠政策的同時,仍要加強監管,防止漏洞的發生。例如,營業稅在目前的實踐操作中該不該收尚未明確,需要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就目前來看,不管是PE行業還是VC行業,稅收政策對他們的投資影響都是非常大的。PE現在比較流行,涉及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不同的模式。而VC作為風險投資,與PE的操作模式及在投資對象選擇標準上是不一樣的。通常來說,PE帶來的只是資金,VC可能不僅帶來資金,還會帶來對整個行業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東西。

  所以在制定相關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應該把兩者區分對待,根據行業的不同特性,合理制定相關政策及法規。

  中國再保險(放心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控合規與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曹順明指出,相對于PE行業,VC行業的特點的確有所不同。涉及VC行業的相關法律問題,有幾個主要的核心內容。首先,VC投資額一般來說都比較小,主要模式是股權投資,也較易產生小股東質疑控股股東對其權利侵犯等問題等;其次,VC投資是一種暫時性的,一般不會長期進入,最終還是要選擇退出的。再次,VC投資一般不是發起人,是后來的股東。

  面對VC行業的不同特征,會產生相對應的特殊法律問題。較為常見的有:管理層信息不對稱等、針對小股東的退出機制不完善、容易發生大股東對其他股東權利侵害等相關問題。

  對此,曹順明表示,目前業內應該關心的核心問題不是監管條款設計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條款設計對VC投資保護不夠的問題,是約定法律問題是否有效、能否執行的問題。

  針對此,他從三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是尋找合適的交易對手,力求共同致富從而減少糾紛;二是尋找設計好的交易機構;三是在VC對外投資的時候,是否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

  曹順明認為,關鍵是怎樣合理體現當事人雙方在投資過程中真實意思的表達,目前《公司法》等主要法規在內容上過于死板,相對缺乏靈活性,需要進一步的完善。而對于投資解決的問題,曹順明則建議,仲裁可以顯示出相對的優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