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保管合同
201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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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保管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為不規則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雙方約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權,而僅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返還給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1、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即種類物。保管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移轉保管人,因此從寄存人交付時起,保管人就享有該物的利益,并承擔該物的風險。
2、保管合同標的物為貨幣的,保管人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合同標的物為有價證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當事人對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有約定,保管人可以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沒有這個約定,保管人還是應返還人寄存的原物。
3、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于保管人。
《合同法》第378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可見,在消費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到期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當事人約定有利息,保管人還應負支付利息的義務;寄存人的義務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