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泳池“下餃子”將成過去式
201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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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 從8月1日起,福建省內公共游泳場所內的游泳人員已達到標準上限時,將及時停止接納新的游泳人員入場,泳池內人貼人“下餃子”的尷尬場面將不復存在。下月起,《福建省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要求公共游泳場所應當按照人工游泳場所人均水面面積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場所人均水面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的標準控制入場游泳人數。
《辦法》同時嚴格規定了游泳場所的安全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游泳場所內深、淺水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或者隔離帶,淺水區水深應當不大于1.2米,兒童游泳池的水深應當不大于0.8米。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按面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增設1個救生觀察臺的比例配置,觀察臺高度均不低于1.5米。
公共游泳場所應當依法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游泳救生員。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應當至少配備游泳救生員3人;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應當按面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增加1人的比例配備游泳救生員。有開展游泳培訓的公共游泳場所,則應當依法配備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游泳教練員,教練員每人每次所帶學員數量,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
而對于開放的天然游泳場,《辦法》要求其水質須符合國家標準,在圍護區域內設置明顯的安全防護網與安全警示標識,并有告示說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圍。同時還要配置與游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積配備1人的比例配備游泳救生員,并設有天氣預報、水質檢測結果告示牌。
在遇到發生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臺風、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適宜游泳活動的情形時,公共游泳場所應當停止開放;正在開放的,應當及時勸阻游泳人員中止游泳活動,引導游泳人員進入安全區域。
此外,飲用水源保護區、血吸蟲病區、工礦企業衛生防護距離內或者潛伏有釘螺的地區等區域,不得開辟天然游泳場所。
對于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及取得許可后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但仍繼續開放的公共游泳場所,《辦法》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公共游泳場所在開辦過程中未按要求安排規定數量和資質的救生員上崗,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警示和控制入場人數,向游泳人員出租游泳衣、褲、鏡,向游泳人員出售含酒精的飲料,游泳教練員未按規定開展游泳培訓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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