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開發區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出臺
201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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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財政廳與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聯合下發《吉林省開發區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引導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示范城鎮整合后的產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級開發區在年度綜合考核排序中位居前50名的,每晉升1位(須高于歷史最好位次),獎勵建設資金1000萬元
引導資金對開發區升級晉檔給予獎勵
據了解,本辦法所稱開發區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由省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開發區轉型升級與創新發展、提升發展質量、提高發展效益的資金。引導資金的執行年限為3年。
支持范圍:引導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示范城鎮整合后的產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引導資金主要用于開發區的轉型升級、產業培育與集群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示范城鎮產業園區建設和鼓勵先進與晉級等。每個年度支持的重點由省經合局、省財政廳根據開發區發展實際,結合引導資金預算安排研究確定,并及時在申報指南中發布。
支持的方式和標準:引導資金對開發區升級晉檔給予獎勵;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取事后獎補;對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采取貼息的方式給予支持。對貼息項目優先支持。對國家級開發區在年度綜合考核排序中位居前50名的,每晉升1位(須高于歷史最好位次),獎勵建設資金1000萬元;對在全省年度綜合考核排序中位居前20名的省級開發區,每晉升1位(須高于歷史最好位次),獎勵建設資金200萬元。對在年度綜合考核中位居前20名的國家級開發區和前10名的省級開發區,在分配開發區發展引導資金上給予優先考慮。
示范城鎮內含有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參與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評選;示范城鎮內沒有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在整合設立1個產業園區后,前兩年每年給予100萬元的項目資金支持,從第三年起同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統一排序。
每年7月中旬以前發布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省經合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每年7月中旬以前發布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有關具體內容及要求。省經合局在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引導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額度分配、重點項目安排建議等提交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安排建議進行審核匯總后,提出安排意見,編入省級預算草案。
另外,開發區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按照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有必要進行現場考察。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市(州)開發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延邊自治州由州開發區主管部門、州財政局審核匯總),分別報送省經合局、省財政廳。
引導資金使用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引導資金。開發區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要對項目及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
以冒領、偽造手段騙取引導資金 3年內取消該開發區的申報資格
省經合局、省財政廳建立引導資金項目庫,將符合引導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條件的開發區項目編入項目庫,實行項目庫動態管理。省經合局、省財政廳按照引導資金項目專家評審制度的要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專家組評審意見。對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公示。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引導資金,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資金使用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審批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變更。項目單位在收到項目資金后,要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對無特殊原因,6個月內仍沒安排使用及項目實施后驗收不合格的,省財政廳將收回資金,按有關程序另行安排。
省財政廳、省經合局定期對引導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調整會計賬目,并追回引導資金,3年內取消該開發區的申報資格。1.未經批準調整引導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2.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引導資金的。3.未執行引導資金支出預算的。4.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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