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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賠償新規通過審議 12月1日起施行
2014-8-15


《湖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包括申請程序和材料不齊需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嚴格財政支付禁止“私了”等細則。

  據悉,湖南省即將實施的相關規定所涉國家賠償范圍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辦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辦法》指出,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應當提交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和銀行賬號。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即為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之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1997年湖南發布的舊規定要求,“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3個月內再由賠償義務機關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而將于12月1日實施的《辦法》中,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由審核后及時核撥轉變為接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后按時支付。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國家賠償出現“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