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球队的数据对比/欧冠决赛直播哪里看/韩国足协杯/朱拉伊

蔡建平與鄭海燕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
2014-8-15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二中民初字第02120號

原告蔡建平。

委托代理人張明國,北京市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黎霞,北京市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海燕。

委托代理人胡明拱(鄭海燕之夫),。

原告蔡建平訴被告鄭海燕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霞,被告鄭海燕的委托代理人胡明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建平訴稱:蔡建平于2008年12月16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按摩經絡刷”實用新型專利權。經過調查,其發現鄭海燕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攤位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的“按摩經絡刷”。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鄭海燕:1、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2、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3、承擔其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5800元。

被告鄭海燕辯稱:1、其所銷售的產品系從廣州進貨,有合法來源;2、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侵權產品。因此,鄭海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蔡建平是ZL200820205329.1號名稱為“按摩經絡刷”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項專利的申請日為2008年12月16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9月9日。

2011年5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案外人熊民對涉案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165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全文修改替換頁,其中將分別引用獨立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3、4、9并入到權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權利要求1,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共包括7項權利要求,內容如下:1、按摩經絡刷,其特征在于:包括按摩刷本體、底座、固定套和球體,所述按摩刷本體為中空結構;所述按摩刷本體的一面設有通孔,底座和固定套配合夾于通孔的兩側,球體放置于固定套內;所述通孔為一個或多個,球體、底座、固定套的個數與通孔相同;所述按摩刷本體的一面的相對面設有一個或者多個突起。……決定宣告200820205329.1號專利權部分無效,在專利權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的經修改的權利要求1-7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蔡建平在本案中主張以上述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確定其專利權保護范圍。

2013年6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顯示,涉案專利年費繳納至2013年12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顯示,蔡建平于2013年5月7日交納年費1200元。

2013年1月30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公證人員與蔡建平的委托代理人徐福荃來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珠市口東大街甲16號“世紀天鼎購物廣場”大廈一層,在門口標識有“西118”、“天浴足浴用品”的場所以每件12元的價格購買了兩件被控侵權產品,并取得收據單一張和胡明義名片一張。胡明義名片上顯示“天浴專業足療洗浴商行;電話:67015789,13801322024;收款人:胡明拱”。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對此出具了(2013)京東方內民證字第1098號公證書。

鄭海燕認可其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被控侵權產品包括按摩刷本體、底座、固定套和七顆滾珠;按摩刷本體為中空結構,一面設有七個通孔,一個底座和一個固定套配合夾于一個通孔的兩側,滾珠放置在固定套內;按摩刷本體的一面的相對面及側面有多個突起。蔡建平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結構與涉案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鄭海燕沒有發表技術比對意見。

鄭海燕主張被控侵權產品來源于案外人億思美美容美體有限公司,并提交了一張億思美美容美體有限公司出具的出貨單。

蔡建平主張其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公證費800元、律師費5000元、差旅費2210元等相關費用,并提交了相關票據,但律師費發票一直未提交。

另查一,蔡建平將涉案專利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案外人廣州友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許可期限為210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許可使用費10萬元;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案外人蔡新榮使用,許可期限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許可使用費30萬元。

另查二,蔡建平曾于2013年10月14日在本院起訴維權,其中12個案件的被告主張被控侵權產品來源于鄭海燕,鄭海燕對此表示承認。

上述事實,有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收費收據、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13)京東方內民證字第1098號公證書及公證實物、相關票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公證費發票、廣發銀行進賬單、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出貨單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蔡建平就ZL200820205329.1號名稱為“按摩經絡刷”的實用新型專利所享有的專利權受專利法保護。未經其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實施上述專利。蔡建平已于2013年5月交納專利年費,2014年的年費其雖未交納,但涉案專利尚處于交納年費的有效期間內,因此,目前該項專利權仍處于有效狀態。

本案中,蔡建平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確定其專利權保護范圍,因此其請求保護的專利技術方案包括以下技術特征:1、一種按摩經絡刷,包括按摩刷本體、底座、固定套和球體;2、所述按摩刷本體為中空結構;3、所述按摩刷本體的一面設有通孔;4、底座和固定套配合夾于通孔的兩側;5、球體放置于固定套內;6、所述通孔為一個或多個,球體、底座、固定套的個數與通孔相同;7、所述按摩刷本體的一面的相對面設有一個或者多個突起。經過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完全具備上述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鄭海燕主張其銷售的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并提交了一張億思美美容美體有限公司出具的出貨單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來源于案外人億思美美容美體有限公司,但是出貨單沒有任何簽章,出貨單上產品的名稱與被控侵權產品也無法對應,蔡建平對此亦不予確認,故本院對鄭海燕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其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蔡建平的專利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蔡建平關于要求判令鄭海燕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損失以及承擔其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請求,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鑒于判令被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已經足以制止其侵害原告的專利權,故關于原告要求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對于賠償的具體數額,蔡建平請求本院依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標準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對此,本院認為,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訂立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并支付專利使用費后,即可在許可期限內實施該專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而本案中,被告的侵權方式僅為銷售。因此不能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標準確定賠償具體數額。因蔡建平沒有提交因被告侵權給其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據,且被告的侵權獲益數額也不能準確查清,故本院根據被告的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產品的利潤額、銷售數量和持續時間等因素予以酌定。對于蔡建平主張的訴訟合理支出,本院結合其確有代理律師出庭且進行了公證保全的事實,根據其舉證情況及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六十五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鄭海燕停止侵害蔡建平的“按摩經絡刷”(專利號為ZL 200820205329.1)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涉案銷售行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鄭海燕賠償蔡建平經濟損失二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二千元;

三、駁回蔡建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7元,由蔡建平負擔1887元(已交納),鄭海燕負擔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轉下頁)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宋  光

代理審判員  周  多

人民陪審員  楊寶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