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從4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規則明確,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依據規則,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