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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的社會危害必須引起警覺
2011-3-28


社會病態的顯性體征

  溫智慧:(阿拉善盟地稅局干部)包“二奶”這種愈演愈烈的丑惡現象,說到底,是一種社會病態的顯性體征,是人性變異的悲哀、價值觀念的墮落。近年來,“二奶”正在由原來的私密型轉為半公開化,由原來的一包終身發展為當今的商品契約型,由原來的死纏爛打、爭名分、搶地位向秘書攻關型過渡。“二奶”正在“笑貧不笑娼”的現實中得到寬容,公開、坦然地行走在了貪官污吏家庭之間,淪落為權貴的消費品,甚至成為腐敗者洗錢的工具。包“二奶”現象除了是一種社會腐敗現象,同時,還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社會財富分配畸形、就業性別歧視、婚內財產設計缺陷等問題,必須引起全社會特別是司法部門的高度警覺。

  敗壞了社會風氣倫理道德

  陳青峰:(呼和浩特信澤法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包“二奶”現象無疑是在挑戰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雖說愛情和感情是個非常活躍的元素,不愿意受禮教和倫理道德的控制,像一頭小馬駒,哪兒有新鮮的嫩草、甘甜的泉水就往哪兒跑,但婚姻則必須接受家庭倫理的約束。

  包“二奶”在婚姻關系中屬于走鋼絲,它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穩定,給孩子帶來了不必要的壓力和矛盾,也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倫理道德。包“二奶”還腐蝕著干部,致其貪污腐敗。歸根結底,包“二奶”是社會的一大毒瘤,必須鏟除。

  重婚罪認定的煙霧彈

  姚勇:(自治區法學會法學研究編輯部主任)談論這個話題之前,首先列舉一組數字:據民政部公布的2010年二季度全國民政事業統計顯示,當年前兩個季度,全國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達到84.8萬對,幾乎每天有近5000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從近5年的情況看,我國離婚人數呈不斷上升態勢,平均增幅大約接近8%,在所有離婚原因中,“婚外情”占到8成。這就涉及到一個敏感問題,“婚外情”觸及的到底是法律責任還是道德考量?換句話說,在婚姻內外,因“婚外情”形成的事實婚姻與現行法律的責任區分到底潛藏多少沖突?重婚罪的實施程序還有多少漏洞?是否可以用“橫看成嶺側成峰”來比擬這個道不盡的話題?

  “二奶”名詞的誕生,給重婚罪認定投放了一顆重磅煙霧彈

  重婚的概念描述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顯而易見,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含事實上的重婚。前者的認定如探囊取物,而問題的結癥在于后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來確定罪責形同虛設,因為用規避夫妻名義的方式逃脫法究既是一般常識又便于實際操作,那些力托千斤的高手在誠招“二奶”時喊出“月薪數千元、轉正上萬元、年滿獎金幾十萬”的口號背后,有誰能夠真正掌控入圍者們涉水多深,至于那些以秘書、保姆、顧問、司機為扮像的長期同居者,更是難以究責。因此,“二奶”這一名詞的誕生,事實上掩蓋了法律框架內對事實婚姻的認定,也就是給重婚罪免責投放了一顆重磅煙霧彈。

  “一夫多妻”挑戰婚姻法,認定重婚與現實意愿相悖

  包頭市的岳先生家有妻兒感情頗好,在他經營的公司中有一女子聰穎能干,時間久了相互漸生感情并同居,起初岳妻大鬧,后來漸漸感到該女子并沒有做職業“二奶”的主觀故意,于是彼此接納。岳先生輪換居住兩邊“負責”,情人也生一子,逢年過節共聚一堂,兩個女人還一起逛街,3個人情投意合地包容與庇護延續著彼此間穩定的生活狀態。

  以腐敗的現實成本考量重婚罪認定標準及實行公訴制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重婚罪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表述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隨著現實婚姻與家庭組合的變化與翻新,傳統意義上對重婚概念定義的局限性、狹隘性與欠科學性,導致了對長期同居者難究其責,尤其這部分群體以貪官或其他公職人員包養“二奶”最為引人矚目,被世人貶稱為“軟腐敗”,其與權、錢、色形成緊密的利益鏈。

  據現行《婚姻法》修改起草專家小組主要負責人巫昌禎教授統計,被查處的貪官中95%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干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在2009年廣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員貪污受賄案件中,100%包養了“二奶”,這不僅是對全世界主流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藐視與挑戰,更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公然踐踏和對廣大人民資源的無度揮霍。然而,目前對重婚罪的認定和對重婚案件的訴訟,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訴來啟動,遺憾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對于一般重婚行為尚可使用,但面對如召集22名情婦舉辦群芳宴,號稱“官位賣光、財政的錢花光、女人搞光”的福建周寧縣委書記林龍飛這類“三光”書記,單純依靠受害人的力量獲取其重婚罪證的難度可想而知,怎么辦?至少應將其納入公訴范圍,明確公安機關查辦該罪職責,以公權介入解決自訴案件舉證難的問題,進而實現對重婚行為的強大震懾力。(包文臻 劉春芳)

  包“二奶”:游走于重婚的邊緣

  能不能對包“二奶”現象下重婚罪的定論呢?對此,呼和浩特市昭君律師事務所的石捷律師談了自己的看法,石捷認為,包“二奶”的腐敗現象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雖然該現象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但這種關系往往容易轉化為重婚,構成重婚罪。

  “在重婚罪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人們常常會陷入‘這究竟是重婚還是同居’的困惑中。”石捷說,正確把握重婚和同居二者的區別,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明顯標志。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違反的社會的公共良俗,屬于社會道德調整的范疇,它不構成犯罪,不受刑事追究;而重婚違反的是國家的法律規定,觸犯了刑律,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二者在一起生活時所表現出的身份關系不同。有配偶者包“二奶”較為隱秘,他們對外不是以夫妻關系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而重婚是雙方以一種公開的夫妻身份關系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有的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老百姓也認定他們是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不同。二者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具有連續性,是區別二者的一個分界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雖然是持續的、穩定的,但并不是連續的,只是在一定時期內雙方共同生活,或偶爾在一起同居一段時間;而重婚在共同生活的時間上是連續的、穩定的,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為標準。主觀目的不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觀上雖有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故意,但其目的并不是要另外組成一個家庭,只是為了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出于某種原因或理由與他人同居或生活,與原配還存在夫妻關系;而重婚則存在著明顯的拋棄家庭的行為,其最終目的是與他人另行組成新的家庭。是否辦理了結婚證及生育了子女是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還是構成重婚罪的一條明確的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