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梅先生看到報紙上的美容廣告,到醫院做了拉皮手術,由于對手術的效果不滿意,起訴醫院支付違約金、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相關費用48萬元。經兩次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均為不屬于醫療事故。昨天,泉山法院駁回了梅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7年,原告梅先生看到在某醫院在報紙上刊登的美容整形廣告,為了改變自己面部松弛的現狀,梅先生來到該醫院,在院方提供的《整形美容手術協議書》上簽字并按協議約定交納了8000元。隨后醫院為其實施了激光除皺術,5天后醫院又對其進行了左顳部上提術。術后,梅先生對手術效果不滿意,認為拉皮手術的效果與廣告宣傳不符,左右兩頰皮膚仍然松弛,沒有達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在雙方多次交涉未果后,梅先生起訴該醫院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精神損失費、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80000元。為確認醫院在為梅先生手術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梅先生手術后的效果,根據被告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有關醫療鑒定部門對于原、被告雙方的醫療爭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經市醫學會和江蘇省醫學會兩次鑒定,均認為醫院有美容手術適應癥,治療方案符合規范,且術后面容有所改善,優于手術前,也優于其實際年齡,不屬于醫療事故。故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梅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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