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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縣人民檢察院訴劉必仲合同詐騙案
2011-3-17


公訴機關: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必仲。

  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必仲犯合同詐騙罪,向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必仲通過簽訂協議,開始經營彩票投注站。其以不交納投注金的手段,從其經營的彩票投注機上一次打印出總金額55.692萬元的15張彩票。由于無法支付巨額彩票投注金,劉必仲企圖逃匿,被抓獲。劉必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請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提交以下證據:
  1.劉必仲與江蘇省濱海縣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濱募辦)簽訂的福利彩票銷售協議書,用以證明經濱募辦批準,劉必仲于2003年12月1日成為“江蘇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以下簡稱“0322投注站”)代銷員,履行將代銷款準時、足額上繳濱募辦指定銀行和賬號的義務,同時享有按代銷額6.5%提成的權利;
  2.證人劉德祥的證言,用以證明劉必仲是接替其成為“0322投注站”代銷員,其教會劉必仲打印復式彩票;
  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復,用以證明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濱募辦均為民政系統舉辦的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地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工作;
  4.中國福利彩票2003087期第20至34號彩票,用以證明該15張復式B001彩票每張面值37128元,總面值55.692萬元,是2003年12月21日17:01時至17:28時由“0322投注站”打出;
  5.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中國福彩中心)技術管理部證明、數據光盤和深圳思樂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沈霓的證明,用以證明中國福利彩票2003087期第20至34號共15張復式B001彩票是有效彩票;
  6.濱募辦工作人員趙武杰、李章輝的證言,用以證明12月21日晚,鹽城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發覺“0322投注站”的銷售異常,立即指令濱募辦調查。接受指令后,他們于第二天找到劉必仲,劉必仲寫下55.7048萬元(含前期應繳的投注金128元)的欠款條,由其兄劉必正擔保;
  7.2003年12月22日劉必仲給濱募辦打下的欠款條,用以證明劉必仲承認欠彩票款55.7048萬元;
  8.鄰居曹克建的證言,用以證明劉必仲家境貧寒,無能力償還巨額投注金;
  9.劉必仲的供述,主要內容是:其夢想發財,意欲通過中大獎來改變生活條件。2003年12月1日,在交納了保證金1萬元并與濱募辦簽訂協議后,接替劉德祥管理“0322投注站”。經多次研究福彩走勢,自認為已掌握中獎規律。由于至12月21日,當期福利彩票的大獎尚未出現,其認為有可能在最近的彩票中出現大獎,因此于當日下午空打面額達55.692萬元的彩票,以期中大獎后再補繳投注金,但僅中獎8320元。空打彩票被發覺后,濱募辦來人核查,其給打了一張55.7048萬元的欠條。因無力還債企圖躲避,被抓。
  被告人劉必仲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劉必仲辯稱,其是欠款購彩票,欠下的彩票投注金已經出具欠條,沒有詐騙,不構成詐騙罪。劉必仲的辯護人認為:1.經過簽訂協議,劉必仲接受濱募辦管理,成為隸屬于濱募辦的投注站工作人員,其與濱募辦之間存在著勞動合同關系,不是經濟合同關系,劉必仲不是經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2.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前提是有財產可供占有。彩票投注站的賬目記錄在彩票投注機中,同時在彩票發行機構的財務賬目中也有完整反映,彩票投注站的經營人想通過篡改賬目來實現對彩票投注金的非法占有,事實上辦不到。彩票投注金來自于投注人,彩票投注站的經營人自己投注卻不交納投注金,如何能實現對彩票投注金的非法占有;3.彩票是發行者用來換取投注者手中現金的工具,不是人民銀行發行的鈔票;彩票上標注的面值,只說明發行者想以該彩票換取多少投注金,不證明該彩票代表多少財產價值;只有交納投注金后購買的彩票,才能有效、有價;不交納投注金打出的彩票,是一張無效的廢紙;4.即使劉必仲打出的彩票有效,對巨額彩票投注金,其已經給濱募辦出具欠條,說明其是“欠款買票”,與濱募辦之間存在著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逃匿,僅僅是為了逃債,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劉必仲沒有侵犯濱募辦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濱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3年12月1日,被告人劉必仲與濱募辦簽訂了代銷福利彩票協議。在交納投注機設備保證金1萬元后,劉從原代銷員劉德祥手中承接了“0322投注站”的彩票銷售權。同月21日下午5時許,劉必仲認為當期銷售的彩票還未出現中獎號碼,遂利用自身銷售彩票的便利,以不交納投注金的方式,從彩票投注機上一次性打出總金額為55.692萬元的15張彩票,以期中得大獎后歸還投注金。但中獎號碼揭曉后,劉必仲僅中獎8320元。在當晚開獎前,鹽城市福利彩票中心即發現“0322投注站”的銷售異常,迅速責令濱募辦派人調查。同月22日,劉必仲向濱募辦打下一張欠彩票款55.7048萬元的條據。24日中午,劉必仲因無法支付巨額彩票投注金企圖逃匿,在鹽城汽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福利彩票銷售協議書、中國福利彩票2003087期第20至34號彩票、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證明、數據光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復、欠條、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案爭議焦點是:1.如何理解中國福利彩票和彩票投注金?未交納投注金打出的彩票是否有效、有價?2.劉必仲與濱募辦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3.劉必仲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是否需要刑罰處罰?
  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
  一、民政部民辦發[1998]12號《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福利彩票是指:為籌集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發行的,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自愿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憑證。”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全國福利彩票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負責福利彩票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民政部授權中國福彩中心具體承擔福利彩票的統一發行、統一印制、統一編制并實施發行和銷售額度計劃、制訂技術規則、管理制度等工作。”第十五條規定:“福利彩票必須直接上市銷售,堅持自愿購買的原則,嚴禁攤派或變相攤派。”第十六條規定:“福利彩票必須按照票面標定的面值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其面值銷售。”第二十一條規定:“福利彩票的銷售總額為福利彩票資金,由獎金、發行成本費和社會福利資金三部分組成,其中:獎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發行成本費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社會福利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十四條規定:“社會福利資金用于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革命傷殘軍人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福利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共同頒布的《社會福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公眾監督。”財政部[2002]13號《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彩票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發行,供人們自愿選擇和購買,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第十二條規定:“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發行銷售,禁止溢價或折價發行銷售彩票。”第十三條規定:“彩票機構只能接受現金或銀行貸記卡投注。”第二十條規定:“通過電腦系統發行銷售的有紙彩票,以當期投注截止時限前系統中心數據庫收到完整數據,并由該系統終端在彩票發行機構同意印制的彩票紙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應數據為有效彩票。”
  以上規定說明,福利彩票是國家為籌集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特許中國福彩中心壟斷發行的有價憑證;彩票投注金是彩票發行人籌集福利彩票資金的來源,福利彩票資金是歸彩票發行人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財產。通過電腦系統發行銷售的有紙彩票,無論投注者是否交納投注金,只要當期投注截止時限前系統中心數據庫收到了投注的完整數據,并由該系統終端在彩票發行機構同意印制的彩票紙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應數據,即為有效彩票。中國福彩中心技術管理部、深圳思樂數據技術有限公司都證明,被告人劉必仲空打的投注數據已經進入中國福彩中心數據庫,劉必仲通過電腦投注機打印出來的彩票紙上,相應數據清晰可辨,故劉必仲持有的15張彩票均有價、有效。
  二、濱募辦是濱海縣民政局舉辦的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濱海縣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工作。經濱募辦批準,被告人劉必仲承接了“0322投注站’,的代銷福利彩票工作,負責準時、足額上繳彩票代銷款,并因此而享有按代銷額6.5%提成的權利,以作為其付出勞動的報酬。因此,劉必仲是受事業單位委托,管理、經營社會公益資金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三、刑法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必仲受彩票發行機構委托代銷彩票、管理福利彩票投注金。其利用這一機會,在沒有交納投注金的情況下,擅自打印并獲取了巨額彩票。彩票按面值發售,彩票投注金由彩票發行機構收取。不交納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彩票,勢必侵犯彩票發行機構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財產。劉必仲明知這一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仍打印數額巨大的彩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應當受刑罰處罰。
  刑法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是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
  “非法占有”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犯罪目的。經查,被告人劉必仲與濱募辦簽訂協議,目的是取得“0322投注站”的代銷彩票權。“0322投注站”的彩票投注金賬目保存在彩票投注機中,彩票發行機構能隨時掌握該站完整的賬目,劉必仲不可能通過做假賬騙取彩票投注金。劉必仲在簽訂和履行協議過程中,不存在刑法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幾種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情形。劉必仲是在不交納彩票投注金的情形下打印巨額彩票,客觀上不能非法占有這部分彩票投注金。劉必仲供述,其所以不交納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巨額彩票,是自信能中大獎,想在中大獎后補繳投注金。從這個供述中,看不出劉必仲要非法占有巨額彩票投注金。由于判斷錯誤,導致劉必仲最終不能歸還巨額彩票投注金,但從這一情節無法反證在行為實施時,劉必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必仲對巨額彩票投注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福利彩票是國家特許中國福彩中心壟斷發行的有價憑證,濱募辦是中國福彩中心下屬的一個發行機構,彩票投注金是中國福彩中心及其下屬機構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財產,被告人劉必仲是受事業單位濱募辦委托管理彩票投注金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經中國福彩中心許可,任何人無權動用彩票投注金。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5號)中規定:“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劉必仲利用管理彩票投注金這一職務上的便利,不交納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出面值55.692萬元的彩票。這一行為通過網絡反映到中國福彩中心賬面后,意味著中國福彩中心收到相應數額的彩票銷售款,按照《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中國福彩中心將據此對這部分款項進行分配。劉必仲的行為,相當于以消極方式挪用中國福彩中心管理的55.692萬元財產。劉必仲挪用數額巨大的社會公益性財產進行營利活動且未退還,其行為符合刑法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劉必仲的犯罪事實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劉必仲的辯護人提出,劉必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該辯護意見應予采納。
  據此,濱海縣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9日判決:
  被告人劉必仲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宣判后,劉必仲不服,以其行為是民事債務糾紛,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劉必仲身為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代銷人員,利用管理、經營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不退還。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恰當。
  任何人只有在經過財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動用他人所有或管理的財產,否則即為侵犯他人財產。上訴人劉必仲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以不交納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彩票的消極方式,挪用彩票發行機構管理的彩票投注金,這種行為因侵犯彩票發行機構管理的財產而構成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被及時發覺后,劉必仲向濱募辦打了欠條。應當看到,不是彩票發行機構同意劉必仲可以不交納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彩票的情況下劉必仲出具這張欠條,而是劉必仲的犯罪行為被彩票發行機構發覺后才有此欠條,因此這是犯罪后的補救措施,不是“欠款買票”,不能說明劉必仲與濱募辦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劉必仲關于“其行為是民事債務糾紛,不構成犯罪”的上訴意見,缺少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據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5年9月9日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