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夫婦退休后將一個遺棄的女嬰撫養成人,女孩結婚后與丈夫合力照顧老人并與他們生活在一起,可不曾想老人的一次意外走失卻成為一連串矛盾的導火索。日前,這起“親情訴訟”經過一審、二審,終于塵埃落定。 六旬夫妻收養遺棄女嬰 1982年的冬季,一個才出生10來天的女嬰被送到了宜興某廠門衛李剛的身邊,送來的人說,這個孩子很健康,只是父母要生個男孩所以只能不要她,請李剛善待這個孩子。李剛雖已50出頭,卻還未婚,猶豫再三李剛又把孩子送到了對門的張群夫婦家中。張群是宜興某文化單位的退休職工,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孩子,但有“養子”、養女二個,“養子”張杰為親侄子,但仍以叔侄相稱,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養女張娟為親侄女。張娟出嫁后,畢竟各有各的生活,來往也不密切。一個突然出現的女嬰讓他和老伴又驚又喜。驚的是,女嬰似乎與他倆有緣,之前在李剛處一直啼哭不斷,但自從李剛手里接過來后,便乖巧依偎在他們懷里,不再哭鬧;喜的是,臨近耳順之年,結緣女嬰,又可找回兒孫繞膝的天倫之樂。因為是李剛帶來的孩子,出于尊重,老夫婦為孩子在報戶口時,取名李梅。 小李梅就這樣一直在兩個老人的庇護下健康快樂的成長著,對他們以“爺爺奶奶”相稱。轉眼到了中學畢業時,成績優異的李梅卻因為學費而發愁了,張群夫婦年過七旬,收入不高,家中也沒有什么積蓄,為了不讓老人為此發愁,李梅決定放棄高考,這可讓張群夫婦急壞了,他們給市長寫信,走親訪友籌措學費,終于在政府和大家的合力幫助下,李梅順利考上大學,畢業后成為宜興當地一名教師。 曲折的生活讓李梅學會了感恩,成家后她和丈夫將自己的新房安置在了張群夫婦家的旁邊,幾乎每天都到老人家來照料他們,幫他們做飯洗衣服。2007年初按照當地的風俗,老人要到“養子”張杰家過年,可就在春節后,張群突然對李梅說要把房子過戶給她。對此李梅很有顧慮,回憶起當時的場景,李梅對記者說:“畢竟老人還有一個養子,這么大的事情我不敢接受。可老人心意已決,說我不要房子是不想再照顧他們。”為了打消老人的疑慮,在老人再三要求下,2007年12月19日,張群夫婦與李梅夫妻二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并辦理了公證,約定將張群夫婦居住的房屋在他們去世后歸李梅夫妻所有,由李梅夫妻承擔二位老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 同年底,張群的老伴不幸患上了癌癥,在她入院治療后李梅夫妻全程照顧,并承擔了部分醫藥費用。2009年8月16日,在張群夫婦的堅持下,張群的房屋變更登記為李梅夫妻共同共有。 意外走失引發房產訴訟 本以為生活就會這樣平靜的度過,不料張群的一次意外走失卻成為一連串不幸的開始。 2009年冬天,李梅在家接了一個電話后發現張群忽然走失了,張群的老伴告訴李梅,張群去找她了,可自己就在家中,他又去哪里找啊?李梅夫妻發瘋似得出去尋找,朋友、鄰居也幫著找,找了整整一夜,沒有結果。后來他們又到處貼小廣告、登報啟事等等,均一無所獲。 張群意外走失激怒了他在鄉下的“養子”張杰、養女張娟以及張杰的兒子張俊等人,一天,他們帶人來到李梅家“要個說法”,雙方為此發生了激烈的沖突。在庭審時,李梅操著鄉音的鄰居來作證,他們均證實當天李梅遭到了毆打,但張俊卻予以否認,他說他們只是來論理的。 2009年12月28日,張娟、張杰和張俊與李梅夫妻在宜興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附條件贈與合同》,約定原本過戶給李梅的房屋由李梅夫妻贈與張俊,并由張俊、張娟、張杰承擔二位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贈與合同簽訂后,張杰等人將重病的張群妻子接回鄉下居住。2010年1月3日,張群的尸體在宜興郊外的湖邊被發現,警方勘驗的結果為走失后誤入湖中凍死。五天后,張群的老伴也因病去世。 不久,備感委屈的李梅夫妻通過律師發函給張俊要求撤銷《附條件贈與合同》,2010年5月,張俊以李梅夫妻不履行《附條件贈與合同》,不辦理過戶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張俊簡短地陳述了案件的來龍去脈,他們拿出了不久前與李梅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的《附條件贈與合同》,訴請法庭將原本過戶給李梅的房屋過戶給原告張俊,而于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告李梅卻懷著深厚的情感陳述了她和張群夫婦生活在一起20年的點點滴滴,以及涉及該套房產兩份協議的前因后果,她認為,有關房產的問題,她多次被張杰一家脅迫與毆打,生活受到嚴重干擾,所謂《附條件贈與合同》也是在張杰一家脅迫恐嚇之下簽訂的,并存在重大誤解,應予撤銷,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交鋒激烈,旁聽席上座無虛席,多家當地媒體記者與附近群眾趕來旁聽。原告方大部分辯論都圍繞雙方簽訂的《附條件贈與合同》展開,強調自己才是房屋權利的真正享有人,而被告方則帶來了多名證人,證明《附條件贈與合同》是在原告方脅迫之下簽訂的。 重大誤解合同被判無效 宜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認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張杰成年后“立嗣”、“過繼”給張群夫婦為“子”,但沒有形成撫養關系,不存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張娟為張群夫婦收養的子女,并為親友、群眾所公認,李梅為親友、群眾所公認的張群收養的孫子女,張娟與李梅二人均可依照《婚姻法》規定,確定為與張群夫婦有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即張娟與李梅二人對張群夫婦都負有法定贍養義務,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張俊和李梅夫妻等人簽訂的贈與合同,訴爭房屋由李梅夫妻贈與張俊后,李梅將不再承擔張群夫婦的生養死葬的義務。但此時張群已經走失,其妻則重病在身,其未在協議上簽名,表明當時其已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不能表明二位老人確實同意張俊與李梅之間簽訂的贍養協議,因此李梅的贍養義務不能因此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合同法》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以李梅當時簽訂贈與合同的目的分析,其真實意思應是希望通過贈與訴爭房屋而免除自己的義務,因此李梅認為存在重大誤解的主張,應當成立,其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應予支持。 《合同法》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李梅夫妻作為贈與人,其與受贈人張俊之間設立的贈與合同,并不具備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因此,李梅在訴爭房屋產權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張俊在收到撤銷贈與通知時,贈與合同已經撤銷,張俊要求李梅履行贈與合同,將訴爭房屋的產權轉移到自己名下的主張,于法無據。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張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期間,經無錫中院調解,雙方摒棄前嫌,于今年11月11日達成和解協議。 李梅說,終于可以過上平靜的日子了。她相信,若爺爺奶奶地下有知,也一定希望他們一大家子和和睦睦相處,開開心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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