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稱妻子在懷孕期間,試圖以2萬元賣出腹中胎兒,并多次無端制造威脅敲詐,因雙方常年分居,無法相處。結(jié)婚僅一年的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自己與妻子離婚。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人離婚,不滿兩歲的婚生子歸丈夫撫養(yǎng)。 41歲的原告宋秋(化名)在起訴書中稱,他與33歲的湖北籍妻子李維(化名)相差17歲,2009年5月12日二人登記結(jié)婚。兩個月后孩子呱呱落地。婚后兩人感情不和,被告經(jīng)常無事生非,誣陷誹謗自己,并無故制造矛盾,找茬打架。打架后就離家出走,十幾天不回家。2009年李維曾在懷孕期間想以2萬元的價格賣掉腹中胎兒,后原告找到派出所,經(jīng)派出所調(diào)解,妻子才回心轉(zhuǎn)意將孩子生了下來。生下后不久就將兒子宋曉(化名)帶走。帶走后妻子開始威脅自己,如果不給5萬元就將兒子殺死、賣掉。在自己的苦苦哀求下,最終以存在妻子戶頭的1萬元了結(jié)。作為母親,李維并沒有像其他的母親那樣哺育自己的后代,而是以種種理由拒絕給孩子喂奶,原告無奈只能靠買奶粉喂養(yǎng)兒子。由于無法忍受妻子的所作所為,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生子宋曉由自己自行撫養(yǎng)。 收到起訴書后,房山法院法官通知被告李維出庭參加訴訟。但李維到法院后聲稱自己并非向原告說的那樣,而且對于這次婚姻自己已無話可說,對于這個丈夫自己連面也不想見,并明確告訴法官自己當(dāng)天不會出庭參加訴訟。對于孩子的撫養(yǎng),李維表示沒有意見,同意宋秋撫養(yǎng)。 庭審當(dāng)天,李維沒有出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婚姻應(yīng)以夫妻感情為基礎(chǔ)。原、被告雖生有子女,但結(jié)婚時間較短,婚后感情不和。現(xiàn)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判決宋秋、李維離婚,婚生子宋曉由原告宋秋撫養(yǎng),被告李維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fèi)800元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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