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技術有限公司技術開發(fā)合同糾紛上訴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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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技術有限公司技術開發(fā)合同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7)一中民終字第87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應知非,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銳經,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雪松,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技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靜,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志剛,197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蔡勇,1972年×月×日出生,住×××,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因技術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3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一、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19日前給付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技術有限公司人民幣三萬元整。
二、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一十元(已交納),由北京集智達工業(yè)控制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一十元(已交納),由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三、雙方當事人就本案不再有其他爭議。
上述調解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彭文毅 代理審判員 邢 軍 代理審判員 江建中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吳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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