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程序及有關工作
2007-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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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因經營期限屆滿、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的,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應當在企業終止之日起十五天內對外發出公告,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組的清算費用從企業現有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履行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分配剩余財產;
七、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清算組對清算結果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支付清算組的清算費用;
二、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組對清算結果不能夠清償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并將事務移交人民法院處置。
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http://www.hnqylawyer.com/pcqh/ShowArticle.asp?ArticleID=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