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上午11時,阿剛駕駛長途貨車“粵BJ4015”進入廣州,行至京珠高速花都段時遭遇車禍。當天,負責清理現場的交通拯救隊、廣州市花都區北興鎮“新城汽車運輸公司”共出動兩臺吊車、4輛貨車;作業前,拯救隊向劫后余生的阿剛出示了一份報價清單,僅“吊車費”一項就高達4.5萬元,而全部清理費用約6萬元。
6萬吊拖費,許多網友詢問,這是救人于水火還是趁難打劫,天價收費,價格誰定的?公司誰管的?施救信息誰提供的?誰該負責對挨宰司機的制度救濟?
質問:交通拯救隊敢要出天價,誰給了它底氣?
交通拯救隊敢要出天價,并且理直氣壯,誰給了它底氣?
廣州市物價局明文規定,“15噸以上貨車10公里以下的拖車費是650元,吊車費為1440元”,對15噸以上貨車的可適當上調,但浮度不能超出50%。而拯救隊索要的吊車費是標準的20多倍;其余的搬運費、轉運費等也都超過了國家標準。對此,拯救隊的回答是:“物價局的規定太低。”
拖車救援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由市場定價。這是因為被救援的一方處于弱勢,沒有議價權,拖車救援費由物價部門核定,既保障公平,也提高效率。
現在,拯救隊以高于國家規定的20多倍收費,你奈他何?這應該不是初犯,之前的物價監管顯然并未到位;如果物價部門能及時作為,拖車公司早該收斂了。其實,類似的新聞并不鮮見,陜西被曝光過“12公里路,拖車收費1萬多”,有媒體評論說“天價拖車費如同打劫”。
針對這種現象,發改委、交通部去年聯合下發《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然而,天價拖車費還是發生了。這讓人浮想聯翩:是管不了,還是不愿管?難道傳說中的“灰色利益鏈”真就存在?
目前,當地物價部門已受理阿剛的投訴,這就得給公眾一個說法:只是恢復按標準收費并不夠,按兩部委的上述《通知》,對亂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現在,且拭目以待,既待這起個案的結果,更待它能引發連鎖效應,使類似做法徹底消失。
反思:高速高價拖車拷問“行政壟斷”
從成都到廣州,約2200公里路程,司機楊剛幫人拉貨的運費是12500元。不料,楊剛的貨車在京珠高速白云機場出口處翻下山坡,交警部門找來的交通拯救隊開出的價格高達6萬余元,讓人瞠目結舌。事后調查發現,這一開出天價救援費的交通拯救隊甚至不能拿出道路拯救許可證!
高速公路道路救援亂象叢生已不是一兩天的事情,高速公路上車主遭遇高價拖車的情況幾乎天天都有,被媒體曝光的就不在少數,結果往往就是車主像無端被打劫了一樣,只好乖乖舉起手來投降。現實來看,高速公路拖車的資質是被“指定”的,社會救援機構的拖車被拒于高速大門之外,一旦高速公路上汽車拋了錨,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孤立無援,除了活活“被宰”還有什么更好的選擇?即便這位楊司機事情鬧得這么大,自己都受了傷,交警也到了現場,不也還是沒逃過“被宰”的命運么?
就在去年9月,國家發改委聯合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進行全面清理,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一些省份也對《通知》進行了積極跟進,但如今通過個別案例所折射出的依舊荒唐的亂象,給這些政策的執行力、公信力丟下了一個大問號,既然還是一副“表面冒個泡,里面不動搖”的煮粥狀態,那要這么多的“通知”、“規定”又有何用呢?
業務壟斷、沒有統一的標準或者標準不明晰,使高速高價拖車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也使得高速拖車名為“救援”,卻與打劫無異。本來,車主進入高速公路已繳納了通行費,當他們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就應該獲得管理部門的免費救援,至少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是這樣做的。而我們的管理部門一方面將公益性的車輛救援市場化,另一方面卻利用行政手段壟斷車輛救援市場。眼下,很多地方的車輛救援都是由一家或幾家救援機構霸占,他們與相關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車主根本沒有選擇的余地。高速公路每年都收取著巨額的通行費,卻不愿意稍稍分一杯羹來承擔這些本應由自己承擔的保證道路通暢的義務。
退一步講,在尚未具備免費拖車能力的路段,至少杜絕行業壟斷,也是目前首當其沖要解決的問題。事實證明,這次進行拯救的新城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交通拯救隊,沒有相關資質,不也在高速路上堂而皇之地進行拯救,不也毫無顧忌地漫天要價?從這個角度講,管理部門所謂的“招投標確定拯救資質”會不會也不過是個掩人耳目的“幌子”而已?說到底,由于高速公路管理渠道特殊,而又缺乏有效的監管途徑,決定了光有統一的收費標準是遠不足夠的,你可以選擇按照公布的收費標準給錢,我不拖車不就完了,可謂是“打死狗講價”。只要這種行政手段的強制性選擇依然存在,車主就只能無可奈何地任其宰割,所謂“標準”都是浮云。
經濟壟斷,源于追求超額利潤,而行政壟斷則是為了少數群體的利益。行政壟斷的本質并不是壟斷,而是一種權力濫用。當這種“濫用”無處不在時,人們就會發現不合情理之事遍地開花,甚至受了冤屈也無處訴說。在多數情況下,行政壟斷這個概念已經成為行政違法的遮羞布,如果不盡快拋棄行政壟斷的概念,繼續將違法行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壟斷行為,或者把已經違法的行為看作是將要違法的行為,那么必然會削弱法律的價值。
建言:“天價拯救費”關鍵在于“拯救”制度
“天價拯救費”與“天價拖車費”是雙胞胎,稱謂不同,性質相同。去年10月4日上午9點多,一輛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上出故障,首發集團牽引車將大巴拖至應急車道,行程半公里收費2160元。司機史先生稱費用太高,拒交拖車費,雙方僵持在高速路上至晚上6點。史先生最終支付拖車費,但未簽署拖車《確認單》,他欲拿相關票據起訴拖車公司“天價收費”。寧夏車主王學寶在滬陜高速公路陜西商洛段輪胎突然爆裂著火,12公里的路程,光拖車費就收了1萬多元。處理事故時共花費4萬元,加上貨物的“莫名失蹤”,這一趟的損失總共在6萬多元……
針對天價拯救費、天價拖車費,并非沒有制度規定。2010年9月19日,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下發《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車、故障車的救援,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強調,各地要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行為、完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政策、強化車輛救援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全面清理規范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制度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制度規定也淪為“看上去很美”。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實施行,制度的威懾力在于嚴格執行。很顯然,既得利益者是不會被一紙通知所“嚇倒”,尤其像交通拯救這種集市場化與壟斷性于一體、集服務與強制與一體的“四不像”,完全可能用“市場化武器”來定價,用事實壟斷來要挾,用服務來“護身”,用強制來達到目的。車禍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熄火”,“拯救”是必須的,是在“拯救”車輛,“拯救”交通,“這個可以有”,但是,天價交通拯救費有趁人之危、趁火打劫之嫌,更是把相關制度規定“攆”得粉碎,“這個不可以有”。
“天價拯救費”,關鍵在于“拯救”制度規定。如果制度規定停留在紙上,就是一紙空文,其嚴肅性、懲戒力全無。“天價拯救費”就是在挑戰《通知》,向制度規定“宣戰”。“拯救”制度規定要立即行動起來,嚴格依據現有的制度規定,沉重打擊天價收費,規范收費行為、合理收費價格。這只是“拯救”的第一步,接下來,還要讓制度規定“升級”,一般性的《通知》,并不具備多少法律效應,這可能也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亂象的一個成因。是否考慮上升到法規的高度呢?在進入“汽車時代”的今天,法律保駕護航,“這個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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