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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應當屬累犯
2011-2-25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23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對未成年人不作為累犯處理提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應當作為累犯處罰。

  按照草案的規定,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屬累犯。

  吳曉靈委員提出,現在很多十五六歲的孩子已經很成熟了。他們受不良影視片和暴力游戲的影響,犯罪率呈上升趨勢。如果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按累犯處理,會使犯罪團伙更多地誘使未成年人干壞事,建議取消這一規定。

  金碩仁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贊成吳曉靈委員的意見。他們說,這一規定會帶來很多問題。青少年暴力性犯罪現在已比較突出,在司法實踐中,對其處罰比較寬松,往往是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如果再取消累犯規定,會對青少年犯罪過分縱容。有的青少年法律意識淡薄,個別犯罪手段殘忍,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及后果沒有清楚的認識,一再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很嚴重。建議修改為: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按累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