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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律師辯護
2011-2-25


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律師辯護

刑事案件一般分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審判階段(法院)三個階段,三個階段均可聘請律師,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請,也可由其近親屬代為聘請。三個階段可分別聘請,也可一并聘請。

偵查(公安)階段聘請的律師與公安機關聯系提交相關委托手續,律師可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可以與公安機關交換意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經查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被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審查起訴、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檢察)階段律師接受聘請后,與檢察機關聯系提交相關委托手續,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包括公安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意見書”、筆錄、鑒定書等,會見犯罪嫌疑人。經律師分析、必要調查后若認為公安的起訴意見書存在問題的,可與檢察機關換意見,或提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或提出罪名不當、認定事實有出入的意見為法院階段爭取從輕處罰打下基礎。經檢察院審查后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或檢察院退回公安后被撤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并不再有審判階段。

審判(法院)階段律師接受聘請后,與法院聯系提交相關委托手續,查閱、摘抄、復制所指控的材料(檢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各類筆錄、證據憑證等檢察院據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會見被告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參加法庭的開庭審理,作為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