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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車牌拍賣案一審原告敗訴 原告稱在預料之中
2011-2-25


律師斯偉江起訴上海市政府“私車牌照拍賣法律依據”案,不出輿論所料,日前一審敗訴。

  該案原定于2月23日在上海二中院宣判,但當日原被告雙方并未到庭。財新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上海二中院當日發出的判決書稱,原告要求獲取上海私車拍賣收費法律依據的申請,并未明確要求公開的信息名稱、文號等,被告告知的兩部法律的名稱及查詢路徑并無不當。

  而這兩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拍賣法》)),在一審時被斯偉江等認為,其中并沒有上海車牌拍賣法律依據的信息,相反,恰恰提供了上海市車牌拍賣違法的依據。

  合法性之爭據財新記者了解,私車牌照拍賣,在國內為上海特有。該制度實行16年來,政策幾經更迭,一直飽受爭議,其法律依據及上百億元拍賣款收支問題,尤遭質疑。

  上海早期的車牌拍賣,其動機并未直接見諸地方條例。直到1997年1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本市對車輛號牌的發放實行總量調控。機動車號牌額度年發放量和發放辦法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這在其后被認為是上海私車牌照拍賣的法律依據。該條例經1999年、2000年、2001年修改后,沿用至今。期間,私車牌照拍賣被賦予多種功能,如與滬產車、房地產捆綁銷售等,為其合法性之爭留下隱患。

  至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時任商務部部長助理的黃海,炮轟上海私車牌照拍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令其合法性之爭公開化、沸騰化。

  至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為人們提供了新的挑戰依據。

  2009年以來,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斯偉江、俞智淵等,多次向政府申請公布私車牌照拍賣的法律依據。

  2010年6月24日,斯偉江再提申請。之后政府方面發出《告知書》,稱相關法律依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拍賣法》,已在全國人大門戶網站公開,建議直接上網查詢。

  斯偉江隨后提起行政復議,但復議結果維持了《告知書》內容。斯偉江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訴訟。

  該案一審于2010年12月29日開庭,法庭上,斯偉江的代理律師俞志淵稱,政府上述《告知書》中提示的兩個法律文件,并沒有上海車牌拍賣法律依據的信息,相反,恰恰提供了上海市車牌拍賣違法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符合法定條件、提交材料齊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機動車登記,并未提到機動車登記有額度限制和須進行競價拍賣。

  斯偉江稱,據《拍賣法》規定,拍賣標的本身應該是拍賣人所有的財產,而車牌這塊“鐵皮”并非屬于上海市政府的財產,而是一種行政許可,如果真要把它當做上海市政府的國有資產,也應該由專業評估部門對其進行估價后,方可拍賣。

  上海市政府的代表,對于上述兩部法律到底哪一條是拍賣車牌的法律依據,未做正面回答。

  意料之中的敗訴

  一審開庭結束后,斯偉江和俞智淵表示,對打贏這場訴訟,并不抱太大希望。雖然他們自認為在庭審中說理清晰,而政府代表一直答非所問。

  而2011年2月23日的判決印證了這一預料。

  該判決書稱:《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2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二)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明確要求獲取信息的名稱、文號等,信息指向應該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

  本案中,原告要求獲取上海市通過實行車輛拍賣對私車額度收費的法律依據,該申請并未明確要求公開的信息名稱、文號等,需要政府部門在對其申請事項進行綜合判斷后自行確定。原告的上述申請內容實質上屬于一種咨詢。被告出于便民的原則,告知兩部法律的名稱及查詢路徑并無不當,亦未侵犯原告的權益。

  法院認為,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此前,斯偉江曾在博客中表示,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另據接近大邦律師所的人士透露,“該案不準備上訴了,結果也一樣。”

  而在宣判的數日之前,2011年2月19日,上海市私車額度拍賣,繼長假后再次激戰。在7500張牌照中,最低成交價44200元,平均價44627元,為2008年以來第二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