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東都建筑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訴無錫市高速分析儀器有限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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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東都建筑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訴無錫市高速分析儀器有限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案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錫民三初字第0185號
原告無錫市東都建筑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都建筑技術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曰奇,東都建筑技術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乃香,東都建筑技術公司董事。
被告無錫市高速分析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分析儀器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文明,高速分析儀器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為,江蘇無錫崇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東都建筑技術公司與被告高速分析儀器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東都建筑技術公司以暫無證據證明高速分析儀器公司即為其技術合作開發單位為由,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東都建筑技術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東都建筑技術公司撤回對被告高速分析儀器公司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 300元,減半收取為1 650元,由原告東都建筑技術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陸 超 代理審判員 張 浩 代理審判員 湯 然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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