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漢陽軟件有限公司訴南京金陵塑膠化工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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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漢陽軟件有限公司訴南京金陵塑膠化工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寧民三初字第212號
原告(反訴被告)南京漢陽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陽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繆同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階穹、卞為貴。
被告(反訴原告)南京金陵塑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金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陸朝新。
本院在審理漢陽公司訴金陵公司、金陵公司反訴漢陽公司技術合同糾紛一案中,漢陽公司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于200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金陵公司的本訴,金陵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漢陽公司的反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漢陽公司申請撤回對金陵公司的本訴,金陵公司申請撤回對漢陽公司的反訴,經審查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漢陽公司撤回本訴,準許被告金陵公司撤回反訴。
本案本訴受理費1028元,減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漢陽公司負擔;本案反訴受理費870元,減半收取435元,由被告金陵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茅昉暉 審 判 員 程堂發 代理審判員 殷源源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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