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用福訴北京紅螺食品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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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用福訴北京紅螺食品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二中民初字第17512號
原告邊用福,朝鮮族,1937年×月×日出生,遼寧省撫順市鄉鎮局技術處退休職工,住×××。
被告北京紅螺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效華。
本院在審理原告邊用福訴被告北京紅螺食品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原告邊用福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本案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邊用福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邊用福撤回本案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邊用福負擔(已交納)。
審 判 長 劉 薇 代理審判員 馮 剛 代理審判員 梁立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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