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在處理一個知識產權的案子時,感受內地相關法律條文有不少不盡如人意之處。在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香港的做法很值得內地借鑒。
2010年10月,筆者以涉外知識產權律師的身份參加了在香港召開的2010年度國際知識產權執法會議。此次會議把全球各國海關和知識產權執法人員匯集到港來研討全球化的聯合執法和打擊知識產權的有組織犯罪。幾天的會議中,香港向全世界展示了其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簡單來說,從立法到執法,香港皆擁有其獨具特色的體系,其知識產權立法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并有一個龐大的海關知識產權執法隊伍,負責香港的知識產權執法。
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追溯至19世紀,經歷100多年的發展,已逐步由港英政府的制度進化成更符合當今香港經濟貿易地位的體系。香港的知識產權執法職責由香港海關履行,香港海關專門設立了版權及商標調查科,負責對侵犯版權及商標的犯罪行為予以刑事制裁,主管偵查及打擊進出口、制造、批發及分銷層面的盜版活動,并調查與互聯網有關的侵權行為。海關直接監管口岸的人流和物流,有利于打擊跨境知識產權違法。
香港特區的小憲法《基本法》特別在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條定明特區政府可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在這前提下,香港制定了一套新的知識產權法例,力求達致國際最高標準,使香港在保護知識產權發展方面取得優勢。
香港除了知識產權立法比較完善之外,還適用一些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譬如,適用于香港的有關專利方面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這些國際公約適用到香港,成為香港專利法的一部分。此外,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經許可復制其唱片日內瓦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都在香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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