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出現發熱、腹瀉等癥狀前往醫院就診,結果在醫院接受治療4小時后死亡。男子家屬遂以醫院誤診誤治為由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89萬余元。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院方承擔主要責任,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2萬余元。
2007年9月13日,患者鄧國明因腹瀉伴嘔吐、發熱,自服藥物治療后沒有效果而到醫院就診。當時鄧面色蒼白,脈細無力,血壓75/50mmHg,體溫37℃,心率100次/分,雙肺聽診正常,臍周壓痛,被診斷為“發熱、腹瀉、脫水、離子紊亂”。經補液治療、抗炎治療等,4小時后鄧國明病情反而加重,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鄧國明的妻子和女兒為此悲痛萬分,認為醫院在病人出現危急情況后,未能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手段,而且在對鄧國明的治療過程中誤診誤治,以致病人死亡。母女倆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62萬元,健康損害賠償金10萬元,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醫療費等17萬余元。
被告醫院認為,患者的心腦血管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與醫院的診療行為關系不大。此外,對于賠償數額的問題,醫院提出,根據我國醫療行業的國情,并結合我國醫療機構屬于非盈利性公益機構這一事實,既要充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要考慮醫療行業的風險性,保護醫療機構的業務能夠正常發展,我國法律根據依法、合理、責任與賠償相一致以及保護醫療事業等原則,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了特殊規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本案的賠償僅限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及二原告處理醫療事故和參加死者喪葬活動的交通費、誤工費,且對上述費用的標準和限額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訴訟中,原、被告申請對鄧國明的醫療問題進行鑒定,結論為:患者就診時存在感染、休克等嚴重臨床表現,而接診醫師未能給予及時檢查(如心電圖、便常規、電解質等)、診斷及救治(未用抗菌素及充分的液體復蘇等)。院方在病程中觀察病情不及時、不全面,對病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患者心臟停跳后院方未能采取規范的復蘇措施等,認定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據此認為,被告醫院應按照醫療事故等級及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進行賠償。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及健康賠償金,因無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由此,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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